黑政办规〔2017〕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11 02:47:3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规〔2017〕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切实防控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市、县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分级实施债务风险管控。

依法依规,疏堵结合。市、县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市、县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明晰责任,规范管理。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防止盲目抽贷、断贷引发风险。

二、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全省各级政府举借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统一举借;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经省政府批准后代为举借。

(二)规范举债方式和严控举债规模。省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县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用足用好国家举债融资政策。在乐动体育ldsports5.0 框架下,积极“开前门、堵后门”。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国家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等政策,推进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另一方面,要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资产证券化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手段,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一)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政府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三)规范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四)合法合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四、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债务

各地、各部门要在摸清政府性债务底数的基础上,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动用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对符合条件的系统内债务,要充分利用置换债券展期降息,减轻偿债压力。对隐性债务存量,要通过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别要研究运用PPP、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予以化解。要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对在建续建项目不能盲目抽贷断贷,防止形成“半截子”工程。要及时跟踪国家出台的化解存量债务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研究行之有效的化解存量债务措施,消除债务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五、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举债融资审批机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政府举债报请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重大资本性投资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统一由省政府审批。

(二)建立隐性债务调查统计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对隐性债务统计的口径、范围、方式方法等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开展隐性债务调查统计,利用网络化、电子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摸清隐性债务底数。

(三)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省政府将根据债务余额、可偿债财力、债务率等指标,定期评估各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列入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畴;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审计和人大监督,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举债和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管理失控、负债过度甚至违法违规融资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把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举债、长远与眼前的关系,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决不能为追求短期政绩而透支未来发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要研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出现的债务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是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组织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畴,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存在的问题跟踪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化解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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