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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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四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就是要从全省实际出发,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市(地)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要牢牢把握“放管服”改革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深入落实“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改革要求,遵循“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开放管理”的改革思路,把放管并重与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统筹起来考虑,“多证合一”与“证照分离”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起来考虑,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确保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全面实行“多证合一”。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事项不再办理。对确需主管部门查验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初期并不具备、也无法提供相应特定信息的涉企证照事项,不纳入“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凡具备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均可纳入整合范围,成熟一个整合一个。对能够实现中省直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上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可率先整合实施。

要坚持“多证合一”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并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具备条件的涉及公安等7个部门18项涉企证照事项纳入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范围,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先期实行“二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深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部门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功能。要制定全省相关涉企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库、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实行相关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传递和共享。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做好数据的接收、获取、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并在各自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建立健全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对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部门信息化建设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通过平台协同监管系统开设端口,暂时解决备案管理需求。工商部门要集成相关部门所需信息,实现企业一次填报、工商统一推送、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设立登记时无法填报的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平台。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要建立健全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准确、完整。

(三)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改革衔接过渡。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要优化企业登记流程,对各部门相同信息一次性采集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通过平台推送给各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四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部门通过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其他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取消相关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事项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按照集约集成的原则,加强技术对接,推动与省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各地区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通过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实现“多证合一”的基础上,推进各类涉企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服务效能提升。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按照放管并重推进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稳中求进和信用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理念,围绕建立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机制,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努力实现准入与监管的有效衔接,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

(六)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坚持“多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相关证照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各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督促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外省已开展“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的也要予以认可。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照。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七)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坚持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大力推进相关制度修订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的基础上,要及时梳理本地、本部门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按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对整合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和清理的,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向国家部委报告,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八)加强窗口建设,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立足现有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改造窗口设置,配足配强工作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窗口功能。围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要做好平台网络运行环境、接口软件开发、满足业务需求的设备设施等有关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

三、实施步骤

“多证合一”改革采取分步实施方式推进:

第一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在借鉴外省经验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涉企证照种类和数量进行全面梳理界定,明确第一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的整合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多证合一”材料规范和工作流程进行确认。

第二阶段(2017年7月31日至9月15日)。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技术对接,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完善平台功能,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配备必要设备,组织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2017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系统试运行,着力推动各相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建立“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指导各市(地)“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工商局负责牵头梳理“多证合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制定统一的材料规范、数据标准和信息化技术方案,做好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进行本系统的升级改造对接,确保各自业务系统与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准确无误。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报省工商局汇总,省编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工商局组织清理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平台升级、软件改造、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及政府采购事宜。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上下联动。各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加强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通过制定任务清单、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方式,把“多证合一”改革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加强督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督导考核,对改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黑龙江省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部门及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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