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4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
推进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考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准确把握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正确处理好加强监管和简政放权的关系,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转变职能要做到“放管结合”。在“放”的方面,做到“四个一批”,即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下放一批监管事项、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移交一批公共管理事项。在“管”的方面,做到“四个突出”,即突出依法监管、突出管资本重点职能、突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突出加强党的建设。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加快实现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2.坚持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优化监管职能配置,突出权责一致,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4.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1.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出资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研究提出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专项审计,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强化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严控境外投资风险。
2.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鼓励出资企业追求长远收益,推动国有资本向粮食、绿色食品、石化、煤炭、煤化工、装备制造、旅游、健康养老、石墨烯、生物质能源、智能机器人制造等我省优势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和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地方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加强与央企合作。
3.强化激励约束。加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坚持考核指标互补、导向突出、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分工考核、严格奖惩,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完善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建立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新模式,对发现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移交处理。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加强监管协同,通过线索移交、专项核查、信息共享、督促整改、业务配合,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督成效。加强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运用,把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有机融合,促进监管能力水平整体提升。
2.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加强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的监督。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建立以报告制度和履职记录制度为核心的监督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3.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中介审计、纪检监察和系统巡察“四位一体”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1.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出资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出资企业年金方案、出资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出资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出资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2.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属于出资企业自主经营的决策事项和延伸到出资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下放给出资企业。将出资企业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等审批权限下放给出资企业。
3.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落实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控、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
4.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将配合承担的企业节能减排、计划生育、人口统筹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移交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1.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规范董事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2.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明确出资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互联网+”行动、创新孵化器建设等工作,鼓励企业组建创新发展合作平台,更好发挥出资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骨干作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1.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研究制定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配齐配强党组织书记和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有保障、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出资企业中得到体现和加强。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一个领导管,落实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等政策。探索和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2.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对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3.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发〔2016〕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发〔2017〕12号)等规定,强化对出资企业党委和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巡察监督工作,采取专项巡察、定点巡察和常规巡察等方式,督促整改工作落实,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
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权履职。打造法治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加强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工作,注重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实施分类监管。针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出资企业推进厂务公开工作,企业“三重一大”等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四)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健全出资企业财物、产权、投资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全面梳理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并适应加强依法监管需要,相应调整内设机构,突出法律和督查等专门机构。明确取消、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出资企业和社会公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市(地)、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15项)
附件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15项)
一、取消事项(共4项)
1.审批出资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
2.审批出资企业年金方案。
3.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4.审批出资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
二、下放事项(共8项)
1.审批出资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2.审批国家出资企业所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3.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4.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5.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6.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事项。
三、授权事项(共3项)
1.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2.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3.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授权事项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的试点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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