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3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再取消、停征或降低一批政府性收费”的要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等4项赔(补)偿类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由原执收单位继续按照原规定收取。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后,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收费时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停征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报名考试费、大庆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大庆地区)和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牡丹江、佳木斯)。停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以及偿还收费城市路桥贷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因为经费不足影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将省级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降低20%。
四、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固定式压力容器按类别分别降低5%-10%;在用常压罐车按项目分别降低7%-33%。
五、放开涉企的非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六、停征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牡丹江、佳木斯)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关地方政府要做好人员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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