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龙江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3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由2010年的95.8/10万下降到2015年的86.7/10万,肺结核死亡率由2010年的0.47/10万下降到2015年的0.45/10万,呈稳步下降趋势,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
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形势依然严峻。我省是全国结核病疫情和耐多药结核病疫情较为严重省份之一,2015年数据显示,我省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位于全国第七位,发病人数3.3万例,占全国的4.1%,其中,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位于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病率首位。结核病防治体系尚不健全,防治能力较弱,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较差,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提升诊疗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龙江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现象有效减少。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为省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和全省结核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诊断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以及受市(地)委托诊治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肺结核病患者,开展全省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等。各地要明确并公布市、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市(地)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家或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鼓励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在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实施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进行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中,应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争取在早期发现传染源。对疫情高发的县、乡、村开展肺结核普查工作。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将疑似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不断优化防治策略。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防治规范等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化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稳定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为我省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规范的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机制,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负责制定全省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要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继续推进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强化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药品采购机构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利用,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防治责任,按时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防治能力,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做好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省发改委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省教育厅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等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蔓延。省科技厅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领域新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结核病防治研究的科研立项、成果评定等工作给予倾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省工信委要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省公安厅、司法厅要做好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的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省民政厅要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省财政厅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监管。省人社厅要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全省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指导各地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省扶贫办要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健康龙江行动,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教育,推进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持续化,形成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交流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监督与评估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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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