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1 02:58:2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3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2016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要求,我省在重点贫困县(市)开展了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建设了一批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有效促进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光伏发电扶贫政策

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要求和规定。为保证贫困户长期稳定收益,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由当地政府出资,并负责统筹做好后续运行管理工作;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和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但不允许参与投资分利。光伏发电扶贫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要保障受益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3000元以上,持续获益20年。对于拟建项目要根据土地、电网接入等相关建设条件,确定本地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总体建设规模和布局。每个贫困户的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村级电站建设规模原则上300千瓦以下,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的可扩大到300-500千瓦。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要符合生态环保要求,主要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基本草原等农用地。

二、规范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备案

建设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以村为单位告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即可生效。各市(地)、县(市、区)发改、电业部门要主动到村为贫困村、贫困户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三、积极支持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快推动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省发改、扶贫、国土资源、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支持,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省发改委要加强全省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布局,积极向国家争取光伏发电扶贫建设规模计划。省扶贫办要加大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推进力度,各县(市、区)结合光伏发电产业扶贫需要,可在砍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或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中,按每村补助不低于项目投资的1/3给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要优先保障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用地需求。省电力公司要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实际,根据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际需求,优先投资改造接入系统,提升电网接入能力,确保村级(含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及时并网发电并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大力支持政府出资建设的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给予贷款期限为3-20年、利率优惠的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合力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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