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0〕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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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襄阳、宜昌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优化高新区结构布局。围绕“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东湖高新区龙头带动作用,增强襄阳、宜昌高新区辐射带动能力,提升省内全国百强高新区的发展能级,推动更多高新区进入全国百强。坚持“以升促建”,加快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州全覆盖,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科技支撑,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


(四)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聚焦区域、集聚要素,支持东湖高新区围绕创建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高起点规划建设东湖科学城,集中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各高新区要深化与高校院所的合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探索团队持股、综合预算管理、自主职称评审等改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择优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择优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五)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主导产业,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增强技术供给与技术支撑能力。面向全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实施科技项目揭榜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度高新区内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可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六)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支持高新区利用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等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推动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资金支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推动高新区集聚发展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强专业技术经纪人培养。高新区可根据实际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及人员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七)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着力推进现有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机构、创业孵化载体等资源整合、错位发展,打造一批创新资源配置优、协同创新能力强、开放服务水平高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综合体,提供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国际合作、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大力支持高新区建设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企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八)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面向企业创新需求,按照“项目来自企业、平台建在企业、成果对接企业、人才服务企业”的要求,加快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注重发挥企业特别是头部创新型企业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要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抓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建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倍增、规模升级与能力提升,培育更多细分领域“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企业总部、第二总部引聚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十)提升企业孵化育成质量。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实施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工程,在高新区培育高水平科创空间。推动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的同等政策待遇。支持高新区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四、壮大产业集群,构筑现代产业新体系

(十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编制全省高新区产业地图,引导高新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因园施策,形成“一园一特色”的发展格局。高新区要聚焦优势产业,率先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东湖高新区打造世界级光电子信息产业,支持国家高新区围绕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等产业,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十二)积极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推动武汉城市圈及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襄十随神城市群、宜荆荆恩城市群科技与产业统筹布局,大力发展“光芯屏端网”、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脑科学、量子信息、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未来产业,争创有影响力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聚集一批千亿、百亿级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五、优化资源配置,营造活力开放新生态


(十三)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实施多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重点引进硬科技创业者、科学家创业者、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完善人才跨国界、跨地区、跨体制流动机制,对外籍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工作、创新创业许可便利,为非本地高端人才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鼓励企业或创业孵化载体采取离岸模式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鼓励科研人员在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探索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新区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探索以运用为导向、以专利导航为手段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分析、评估、认证、咨询及相关投融资服务,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鼓励高新区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业务的予以利息或保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开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业务。引导高新区建立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五)创新科技金融支撑。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支持高新区引进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区内的,可按其完成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六)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地方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倾斜。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促进园区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发展。深入推进用地再开发,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引导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鼓励高新区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模式,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统筹规划产业、创新、城市等功能,坚持产城融合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六、扩大开放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

(十七)探索“三区”联动发展。支持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在高新区布局建设大学科技园,支持高新区充分利用城市社区的存量建筑、闲置空间、生活配套功能,建设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探索多样化、特色化的“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模式,打造良性循环的科创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

(十八)加快促进园区协同发展。加强与先进地区高新区交流合作,高质量承接成果转化与产业转移。鼓励高新区发展“飞地经济”“一区多园”,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产业园区和镇街,被整合或托管的产业园区和镇街的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双方协商方案进行分成。深化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协同机制创新,以东湖高新区为核心承载区,引领带动鄂州、黄石、黄冈、咸宁等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九)加快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鼓励高新区探索与国际科技产业高地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国际科技产业园区与省内高新区共建产业园区。支持高新区引进外资研发机构,支持高新区龙头企业“走出去”到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孵化载体。支持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产能协作,积极参与中非创新合作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七、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园区治理新机制

(二十)凝聚发展合力。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省科技厅业务指导、高新区所在地政府主导推进,共同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坚持全省“一盘棋”,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增强高新区对全省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全省全域自主创新。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二十一)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按照应放尽放原则,最大程度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高新区探索建设、运营、招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发行债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重组上市。支持高新区所在地党政领导成员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高新区可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探索员额和岗位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高新区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对急需人才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二十二)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升企业开办、注销、办税缴费便利度,深化“不见面审批”、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探索省级部门直通车制度,推动国家高新区与省直部门建立跨层级、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围绕项目申报、财政补助、用地报批、证照发放、信息获取等方面建立直通车事项清单。按照确有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原则,将试点赋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有序下放至高新区。加强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办)

(二十三)规范创建流程。省科技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省级高新区管理办法,明确申请认定条件和管理要求等。创建国家、省级高新区,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由省科技厅综合提出审核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创建国家高新区按照规定由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省级高新区由省政府批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四)加强评价监测。完善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定期开展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以省政府名义对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高新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对高新区考核评价应与行政区有所区别和侧重。探索建立省级高新区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高新区提档升级、争先进位,引领带动本地区高质量发展。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发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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