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的工作要求,制定“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监管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实现全省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业务全覆盖、监管行为全留痕,探索推进联合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推进方式
“互联网+监管”工作坚持面上推进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对重点领域采取试点方式先行探索,积累成功经验后再全省推广。
试点范围:宜昌市、孝感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事项管理,夯实“照单监管”基础。
1.规范全省监管事项。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及监管行为信息要素要求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编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融合,对各地各部门自建监管业务系统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确保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统一;如暂不能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的,可按照法定依据同源的原则,逐一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匹配对应。省政务服务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将适时发布全省监管事项“一张清单”,逐步实现清单之外无监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严格监管事项管理。依据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省有关部门做好省、市、县三级监管事项目录梳理,市、县做好本级监管事项的认领发布及地方立法设立的监管事项梳理,并依法做好本级监管事项及相关要素的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系统应用,构建“一网通管”平台。
3.深化系统对接。根据国家标准及对接规范,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实现全省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没有监管执法系统的部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监管执法,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一网通管”格局。(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监管执法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留痕,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此项为试点任务;责任单位:试点地方和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5.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为各地各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移动执法提供平台支撑,提升执法便利度。(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优化完善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5个风险预警模型,推动建设更多风险预警应用。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各类监管信息,分析研判各领域风险情况,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此项为试点任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开展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探索信用信息在更多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进信用监管创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融合,成为一体。各地各部门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上更新、维护“一单两库”,设置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等。省有关部门自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按要求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对接联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推进实施联合监管。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重点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检查对象重合度高的监管部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多头重复检查,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对于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联合监管任务,按要求及时办理。(此项为试点任务;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宜昌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10.探索“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扫码进企、双向监督”,实行政府部门涉企监管执法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建立监管行为数据在线追溯机制。对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企业、个人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进行投诉举报。省市场监管局统筹制定涉企业监管扫码备案、验证制度。(此项为试点任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宜昌市、孝感市人民政府)
11.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资源,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数据支撑,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12.优化监管数据中心建设。按照国家数据标准,汇聚各地、各部门监管数据,完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行为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案例库。(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13.提升监管数据分析能力。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关联整合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推进监管精准化、智能化。(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推进监管数据交换共享。严格按照国家数据标准,持续推送监管数据,及时修复未通过质检的错误数据并重新上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治理,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各地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信息公开,实现对监管的“监管”。
15.推进监管行为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及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门户、工作门户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要强化组织保障,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注重面上推进与点上突破相结合,打造一批特色监管应用。各试点地方和部门于12月30日之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务办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政务办报送试点推进情况,邮箱hubeisg@163.com。
(二)强化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业务培训指导。省级层面自建的监管系统要加快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衔接,不给基层部门增加不必要的数据对接负担,确保全省监管数据对接顺畅有序。
(三)强化创新突破。要将“互联网+监管”工作与监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大胆创新,打造特色。同时,加大总结推广力度,将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及时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互联网+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保障,为“互联网+监管”提供人财物支撑,统筹安排好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和相关软硬件设备设施等。
附件:全省“互联网+监管”重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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