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0〕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实施资源总量管理,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工作要求,对全省自然资源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实行分级、分类、分区、分产业差异化管理政策,构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标准规范从及格到优秀、项目管理从末端到前端、政策措施从分散到系统”的管理模式,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整体目标。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5年,全省建设用地量低于国家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国家排名力争从第12位上升至第7位;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较2019年提高10%,中部省份排名力争从第5位上升至第1位。
(三)分区目标。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确定分区目标。
到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引领区(武汉城市圈核心区,包含武汉市、鄂州市,以下简称引领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主导区(黄石、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等武汉城市圈7市,襄十随、宜荆荆两翼城市群6市,以下简称主导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基本保持不变,单位GDP地耗规模控制在6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0以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优化区(恩施、神农架以及十堰城区以外的县市,以下简称优化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10%,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1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8以上。
二、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四)实行分区引导。制定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区管控措施,统筹配置新增用地计划。引领区实行减量化的自然资源利用政策,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产出为重点。主导区实行适度宽松的自然资源利用政策,以增存并举、节约高效、合理集约为重点。优化区落实生态优先战略,强化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开发强度,大力推行工业用地减量退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产业布局引领。引领区对标上海、杭州等“长三角”城市,聚焦科技创新,超前布局前沿产业。主导区加强与东南沿海和省内引领区的对接,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区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优先发展文化旅游服务业,加快推进“退二进三”产业升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实施刚性约束。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政策要求,坚决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先规划再审批,先审批再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三、实施更严格的标准规范控制
(七)严格用地预审前端管理。发挥建设用地预审对项目的前端控制作用。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加快修订我省用地控制指标,实行更加严格的用地定额标准,倒逼我省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从“及格”向“优秀”转变。(责任单位: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八)实行土地绩效后位约束。加强土地管理考核,对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考核、GDP地耗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市(州),以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最高的市(州),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以外,用地总面积在前款基准线核定额基础上再减少5%。(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九)实施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自2021年起,各县(市、区)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四、积极盘活低效存量土地
(十)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先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各市(州)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地块“标图建库”。建立省级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备案库,加快修订全省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措施,出台全省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实行存量盘活“两化工程”。加快推动存量建设用地数量“消化”,带动全省用地结构“优化”。严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对进度缓慢的县(市、区)采取约谈、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开展招商引资用地推介,向社会公告存量建设用地数量、位置、用途信息,通过“地等项目”“存量优用”使好项目找到好地块,好地块用于好项目,促进全省用地结构不断优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完善土地盘活改造政策。强化存量资源利用,完善工业用地土地储备机制,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使用存量房屋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开发区管理
(十三)全面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完善评价制度,规范数据采集渠道,明确数据填报责任,按《统计法》有关要求加强评价数据管理,确保评价成果客观公正。从2020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不参加评价的,直接按照并列末位排名处理,并停止受理所在县(市、区)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运用。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作为开发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开发区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开发区综合评价。依据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开发区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扩区调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等支持,鼓励开发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对连续3年排名后3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约谈、限批用地、追责问责等处理,鞭策开发区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创新资源配置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畅通工业用地退出渠道,对一次性拿地成本有困难又有合理融资需求的企业,探索以先让后租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使用权。弹性年期到期后,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的可以自动续期或协议出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探索产业用地供给新模式。推行建设用地带方案出让,对协议出让的新供地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建立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顺应市场新产业新模式发展状况,逐步建立由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用途结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市县政府设立“腾笼换鸟”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健全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探索推动社会资本与功能性国资平台合作,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拓展金融服务链条,在贷款授信、保险服务、投贷联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对产业转型升级区域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创新。(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争取武汉市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业用地出让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土地精细化管理体制等工作,扩大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
七、严格考核管理
(十九)建立地区节约集约综合评估机制。建立和运行自然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控制性指标核查机制。以市(州)为对象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措施与实施效果综合评估,考核排名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考核并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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