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5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8日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0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统筹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我省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1.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发热、肠道门诊(诊室)。(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药监局负责)
2.提升精准流调能力。建立疾控中心牵头,公安、交通、通信、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社区协助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精准流调,精准防控。(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局、武汉海关负责)
3.增强检测检验能力。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中心建设P2实验室。(省卫健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4.核定疾控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1.75/10000的比例核定全省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优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编制。(省委编办、省卫健委负责)
5.推动医防融合。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深化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6.强化激励保障。省及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疾控中心开展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落实“允许疾控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在完成核定任务基础上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7.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各地制定方案;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督查”活动;压实“四方责任”,落实“五有三严”。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推动做好为慢性病患者开具长处方工作。(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强化基层卫生机构功能。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先期处置等基本公共卫生及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实施双向转诊。(省卫健委负责)
2.发挥公共卫生应急基础性作用。丰富基层卫生健康治理内涵,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及时监测预警。做好预检分诊,承担职责和能力范围内的防控救治工作。(省卫健委、省委组织部负责)
3.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卫生应急高效协同。县级疾控中心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业务指导与支持,联合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开展公共卫生应急演练。发挥县域医共体在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中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分类救治的作用。(省卫健委负责)
4.打造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特色。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特色专科建设和“医卫融合”试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及时发现、处置传染病风险。(省卫健委负责)
5.强化激励保障。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1.完善院前急救服务网络。建立湖北省急救中心,负责全省院前急救体系日常管理。(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院前急救车辆及物资配置。省市急救中心逐步配备特种医疗救援车;对照国家急救物资储备要求,建立规范的急救物资储备库。(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将院前急救机构基本建设纳入同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将院前急救机构设备购置等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给予财政补助。(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负责)
4.强化激励保障。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急救中心开展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合理确定院前急救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优化内部分配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化救护车驾驶、担架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强化对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临床医生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定向招聘,实施公共卫生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有条件的地方在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开展面向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社会公众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战应急培训和演练。(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红十字会、省应急厅、省卫健委负责)
2.强化岗位管理。适当提高公共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共卫生人员,在岗位聘用、人员招聘中予以倾斜。(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负责)
(五)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武汉、襄阳、宜昌、黄冈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负责)
二、深入实施健康湖北行动
(一)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群众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提升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传染病防控、青少年近视防治、食品安全等工作。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饮食和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加强控烟工作。(省卫健委、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省科协负责)
(二)持续推进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对各类农贸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病媒生物防治。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加大卫生城镇创建、厕所革命力度。(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负责)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坚决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落实妇幼、学生、老年等重点人群健康促进行动。开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评议考核。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试点扩面。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省政府扶贫办、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残联负责)
(四)突出重点疾病防治。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力度。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巩固消除疟疾成果,控制血吸虫病危害。推进职业健康达人工作。(省卫健委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抓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各试点医院认真总结2019年度工作经验,抓好2020年度工作落实。(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负责)
(二)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考核范围。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信息公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整体设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及时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
(四)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落实“两个允许”,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各地完善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编制配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
(五)加强公立医院内涵建设。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肃问责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每人每年达到280元。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开展门诊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试点。(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行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扎实做好武汉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周转金预拨力度。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负责)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完善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并落实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省医保局、湖北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深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大药品耗材采购改革力度。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在我省落地,开展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探索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指导各地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省级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负责)
(二)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调整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内容和指标,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继续开展药品使用监测。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开展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试点。(省卫健委负责)
(三)强化药品耗材使用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全省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推广使用国家唯一标识编码。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执行统一标准和功能规范,推广医保药品编码的使用。执行国家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逐步落实全省医用耗材品种的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使用。开展骨科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整治。(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逐步完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与部门协同监测机制,落实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制定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推动短缺药品清单药品直接挂网。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省卫健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六、统筹相关领域改革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城市医疗集团、社区医院建设;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推进医共体提质增效,促进“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多渠道补助政策。支持社会办医规范发展。(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二)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完善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医院规范发展,发展线上诊疗。(省卫健委、省发改委负责)
(三)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大力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加强县(市)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大力推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药品研发,深入实施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推动中药材“一县一品”建设。(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负责)
(四)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建立政府综合监管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省卫健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医改牵头协调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加强医改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总结推广经验。
计划研究制定的重要文件
1.制定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省卫健委负责)
2.制定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省卫健委负责)
3.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健委负责)
4.制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效果评价方案。(省卫健委负责)
5.制定湖北省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省经信厅负责)
6.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指南或相关政策文件。(省医保局负责)
7.制定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省人社厅负责)
8.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政策文件。(省卫健委负责)
9.制定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省卫健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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