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4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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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助力我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围绕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重点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谋划实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重大项目,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三年总目标。

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缺口,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全省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体系,各市(州)均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并基本满足本区域危险废物主要类别处理能力,全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实现提能提质。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推进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着力解决“化工围江”突出问题,根除长江化工污染隐患,推动沿江化工产业搬高、搬新、搬绿和高质量发展。累计推进3000个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点带面推进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提升,加快补齐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短板,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流域性着眼,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分年度目标。

到2020年底,在全面布局各地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利用体系的基础上,实施和完成年度拟建成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推进1000个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成24个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销号。

到2021年底,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体系;推进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累计推进2000个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累计完成28个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销号;洞庭湖流域城乡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到2022年底,推进医疗废物收运能力向农村延伸,建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体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协同处置联动机制;推进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累计推进3000个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巩固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销号成果;丹江口库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丹江口库区主要入库河流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入洞庭湖河流控制断面水质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补短板。

1.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建设。综合考虑各地城区范围内偏远或现有医疗废物中转能力不足的城区,因地制宜,在全省48个市、县(市、区)及3个重点乡镇,建设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并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实施主体:相关市县政府,本方案所有任务均由相关市、县政府为主体推动实施,不再重复列出)

重点支持宜昌市、建始县、鹤峰县、大冶市、襄阳市襄州区等市、县(市、区)统筹建设医疗废物收运体系重大项目1个(51个市县打包项目),估算总投资3.84亿元。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引进新技术,建设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或采用热解工艺处置医疗废物,改进现有处置工艺或更新设备,优化处置方式,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对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和水泥窑处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预留医疗废物进料口及其他配套设施。对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合理要求配备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健委)

重点实施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医疗废物处理厂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重大项目13个,估算总投资10.79亿元。

3.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分配布局,重点推进处置缺口较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力度,鼓励优先实行企业内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补齐危险废物处置缺口,严格把控处置能力饱和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重点实施格林美(湖北)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重大项目9个,估算总投资41.67亿元。

(二)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补短板。

1.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1)位于沿江1公里范围内,且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企业布局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经评估,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较低,但尚未达到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的,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通过就地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要求。

(2)位于沿江1公里范围内,且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企业布局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经评估,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较低,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通过异地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通过搬迁改造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3)位于沿江1公里范围内且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较低,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通过更高要求的就地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要求。

2.2022年12月31日前推进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1)位于沿江1-15公里范围内,且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企业布局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经评估,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较低,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必须通过就地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要求。

(2)位于沿江1-15公里范围内,且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经评估,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较低,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必须通过异地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化工园区、或通过就地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与标准要求。

3.通过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推进产业结构高端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在搬迁改造中实施一批向产业链高端延伸的项目。充分利用新增乙烯、炼油副产原料,大力发展环氧乙烷、C5、C9、芳烃、丙烯、特种橡胶等特色石化产品,不断完善和丰富石化产品产业链;充分利用我省磷资源优势,专注发展高纯化、超微细、具有特种功能和专用性的精细磷化工产品、磷系新材料等。(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4.通过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在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围绕新能源材料制备、半导体材料制备、高端精细化学品制备、高分子材料改性、中低品位磷矿利用、湿法磷酸精制等领域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5.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围绕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打造循环型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智慧园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6.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搬迁改造,全面推进绿色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努力建设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本质安全的石化工业。支持磷石膏、造气炉渣、电石渣、碱渣、CO2等大宗工业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以上6方面共实施重大项目257个,估算总投资1413.05亿元。其中涉及化工园区项目98个,涉及化工企业项目159个。

(三)农村人居环境补短板。

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为基本要求,重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任务,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就地减量、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与厕所粪污治理的有效衔接,建立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整治提升农户庭院卫生环境,加大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建设,推进村内道路和通组道路建设,清理村内河塘沟渠等,改善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

重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重大项目102个,估算总投资150亿元。

(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

连续三年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优先支持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与问题整改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时序进度推进整改任务完成。(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

重点实施武汉南湖水环境提升工程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重大项目10个,估算总投资106.04亿元。

(五)重点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以丹江口库区、洞庭湖流域和三峡库区为治理重点,积极开展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项目,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及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恢复等项目,不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实施十堰市张湾区神定河流域重点支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项目27个,估算总投资19.01亿元。

三、实施步骤

(一)统筹谋划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各地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对重大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对照项目清单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关键环节完成的时间节点,对工程实施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省直有关牵头部门指导地方建立滚动项目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夯实前期工作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各地按照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程序,对纳入滚动项目库且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和工作流程抓紧做好政府债券申报发行有关工作,同时积极向国家和省申报有关预算投资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完成行动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各地对照行动方案开展自查,对标对表补短板,确保主要任务不漏项。有关牵头部门组织完成项目验收,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筹措安排

(一)医废危废补短板。拟实施重大项目23个,估算总投资56.30亿元,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推进。其中,10个项目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23亿元;1个项目拟申请政府专项债券3.76亿元;剩余投资由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市场化融资等途径筹资。

(二)沿江化工关改搬转。拟实施重大项目257个,估算总投资1413.05亿元,由省经信厅统筹推进。其中,98个涉及园区项目,总投资278.62亿元,拟由各地申请发行专项债券79.79亿元,剩余投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保障;159个涉及企业项目,总投资1134.43亿元,拟使用省级财政2020年安排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资金2亿元、省级基本建设投资2020年安排长江大保护专项资金2500万元,剩余投资由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市场化融资等途径筹资。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拟实施重大项目102个(涉及102个县市区),估算总投资150亿元,由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推进。每年投资50亿元,拟由各地通过一般债券统筹安排。

(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拟实施重大项目10个,估算总投资106.04亿元,由省发改委统筹推进。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亿元,剩余投资由各地通过申请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统筹保障。

(五)重点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拟实施重大项目27个,估算总投资19.01亿元,由省住建厅统筹推进。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7亿元,剩余投资由各地统筹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统筹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建立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建立会商、调度通报、督办督查和动态更新的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充分发挥统筹管理、协调推进作用,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政策指导和支持,建立省市县“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企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负责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有关省直牵头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并不断充实完善、滚动更新、梯次推进,实施月调度、季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是项目推进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比照省级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全面统筹推进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任务,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要素保障、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推进机制,大力推进实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建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保障资金投入,落实重点工程。各市(州)、县(市、区)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和保障资金投入,采取有利政策措施,加强与各重大项目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积极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保障必要项目;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相关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省财政厅要加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申报、使用、管理的培训和指导。省发改委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专项基金和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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