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20〕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4 00:13:4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0〕3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的安排部署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规,省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并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于2020年9月2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修改方案、修改废止理由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2020年9月6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指导,及时跟进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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