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4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1.深化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慎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配合)
2.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人防办配合)
3.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统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的衔接。探索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4.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理顺水域滩涂养殖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5.理顺地下水取水权与矿泉水、地热水、卤水采矿权的关系。(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
6.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建立省级和试点市(州)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7.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代表行使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配合)
8.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认。
9.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以及现有森林资源清查、湿地资源调查、水资源调查等数据成果,形成调查监测“一张底图”,掌握重要自然资源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实施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及时跟踪掌握重点区域、重要领域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建立统一的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及时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评价成果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配合)
10.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研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试编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积极推进市(州)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配合)
11.开展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施全省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流确权登记试点,配合做好长江干流湖北段和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加快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省林业局配合)
(四)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益。
12.深入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健全生态修复政策制度体系。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统筹推进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和长江干支流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动各级政府按事权,组织开展责任灭失的自然生态空间修复工作。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配合)
13.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研究,完善省、市、县三级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14.探索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推进生态补偿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试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15.分类研究自然保护地内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实现依法依规合理有序退出。(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16.统筹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打造一批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示范村镇。(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17.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研究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配套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权益实现途径。
18.探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具体办法,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推进全省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探索完善宅基地流转、抵押、退出等制度化方法路径,推动闲置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配合)
19.开展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使用权试点,推进城市地质调查试点,研究建立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则。(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人防办配合)
20.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调整探矿权期限,出让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推进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建设,实行油气探采合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21.研究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和实现形式,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探索建立流转、抵押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22.推进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试点,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权激励机制试点,探索景区自然资源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模式,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省文旅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配合)
23.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加快出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24.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工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地制度,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出台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落实措施,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配合)
25.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机制,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制定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配合)
(六)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26.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加快构建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探索制定用地准入、生态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指导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配合)
27.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推进工业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配合)
28.评估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实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增违挂钩”,持续推进单位GDP地耗下降。完善城镇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出台存量土地消化处置意见,推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29.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进神农架国家公园试点,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省林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30.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理顺水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和权属关系,合理确定开发利用量化管控目标,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
31.发挥人大、行政、司法、审计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32.贯彻落实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指导市(州)、县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局配合)
33.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省审计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34.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自然资源“一张网”,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省大数据能力平台衔接,强化社会监督。(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务办配合)
35.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信息平台,加强部门联动。(省检察院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6.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监督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警示约谈,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深化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行改革试点。适时公布我省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委编办配合)
(八)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
37.全面清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进行自然资源保护产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申报。加快推进修订《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调研。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司法厅配合)
38.全面落实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省法院牵头,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对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美丽湖北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扎实履职尽责。
(二)强化组织保障。建立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的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省级有关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具体负责协调、督办、评估和宣传等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担起责任,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细化措施,合力推进,确保改革有序稳步实施。
(三)注重改革实效。推进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完善产权制度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推动关键问题破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改革措施推动任务落实和问题解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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