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20〕2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0〕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沿江沿湖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进一步压实主体、主管和属地三个责任,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逐级建立工作专班,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农业农村厅要落实部门牵头抓总责任,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攻坚。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捕退捕相关工作。
二、做细转产安置。各有关市、县要全面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抓紧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精准识别,摸清底数,为落实补偿资金、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要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权益,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针对渔民年龄层次、就业技能等不同特点,综合施策、精准帮扶,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促进渔民转产转业。
三、加大财政投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支持;对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按照中央、省相关政策由各地在现有资金渠道中筹措解决。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市、县政府承担辖区内禁捕退捕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相关资金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
四、扎实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沿江沿湖各市、县要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
五、切实加强市场清查。各地要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强化考核检查。各市、县政府要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省委、省政府已将长江禁捕退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今年专项督查,建立定期通报、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对所牵头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禁捕退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适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现“禁得了、稳得住、不反弹”目标,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长江禁捕退捕作为政治任务,放在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高度来抓,促进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针对性禁捕政策,有效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落实渔民退捕补偿、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门路、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强执法监管,决不让“禁渔令”成为一纸空文。
二、工作目标
实现“三个确保”: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汉江干流实行10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得到巩固;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生计得到保障,保护区和长江、汉江干流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
三、重点工作
(一)精准建档立卡。全面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禁捕区域持证合法机动渔船要纳入国家建档立卡数据库,与管理系统逐一比对,做到不落一船、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基础数据信息“零差错”,做到情况清、数据准、底数明。实行“一船一档、以船定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数据精准。渔船信息主要包括:证书编号、渔船类型、捕捞区域、网具数量等情况;渔民信息主要包括:渔民姓名、家庭情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退捕去向、就业意愿、补助资金落实、安置保障措施等情况。各级政府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由市、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逐级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为推进禁捕退捕和渔民安置转产夯实数据基础。
建档立卡要以县为单位,健全完善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系统填报机制,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民政、住建分别负责渔船渔民基本信息、补偿资金、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安置房等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各市、县要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渔船渔民建档立卡信息录入和上报审核工作。2020年8月1日零时起,退捕渔船渔民基数将实行锁定管理,以此作为落实补偿资金、社会保障、后续帮扶、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二)抓好“四清、四无”。扎实开展“清船、清网、清江、清湖”的“四清”行动,做到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要以乡镇为单位,对已退捕的渔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偿退捕渔民,注销捕捞证书,及时销毁捕捞网具,集中管理退捕渔船,分类处置,不留反弹隐患;对于尚未退捕的渔船,要做好监督管理,逐船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按时退出。所有退捕渔船网具最迟在2020年12月15日前集中到乡镇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切实做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沿江沿湖市、县要加快退捕补偿进度,渔船回收后,要根据不同渔船材质、大小及使用年限,分类评估,查验核实,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按规定公开公示,尽快发放补偿补助资金。统筹做好无证渔船清理取缔工作。
对2017年以来按照长江流域禁捕政策要求,利用其他政策资金提前退捕的,可据实录入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中央、省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
(三)妥善转产安置。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权益,积极探索参照现有被征地农民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针对渔民年龄层次、就业技能等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依托沿江沿湖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稻鱼(虾)综合种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将退捕渔民全面纳入各类技能培训范围和职业介绍服务,重点培训适合渔民特点的水产养殖、水产加工等实用技术,帮助开辟就业创业门路,拓宽渔民转产转业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就业能力的生活困难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四)加快资金兑现。加强资金拨付使用跟踪问效,及时发放兑现补助资金,精准落实到船、到户、到人,做到应补尽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严厉查处挤占截留、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整治非法捕捞。公安、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等涉渔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整顿非法渔具制售和“三无”船舶,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斩断非法捕捞的黑色产业链、利益链。要健全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打、水上查、岸上管,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坚决遏制非法捕捞蔓延势头。沿江沿湖市县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六)加快渔业转型。坚持堵疏结合,加快研究部分长江、汉江鱼品种的人工饲养技术,及时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加大特色养殖基地建设力度,养护长江汉江渔业资源,更好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进一步压实主体、主管和属地三个责任,成立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推动形成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把责任明确到岗到人,把任务细化到乡到村,把政策落实到船到人。要组建工作专班,专人专职、集中办公,倒排工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情况调度制度,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会商、一月一通报、年底结硬账。退捕任务集中的沿江沿湖市、县要组织领导干部分片包村,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渔村要由市、县、乡镇领导干部直接包保。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市、县政府属地责任,可统筹使用渔业油价补贴、资源养护等资金,加大对退捕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农业支持与保护、省级现代农业等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农业产业扶持;统筹社会保险、就业等资金,用于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统筹水资源保护、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等资金,用于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资源保护;统筹湿地保护等资金,用于重点水域湿地生态保护;统筹住房保障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落实上岸安居政策;统筹扶贫专项资金,帮助退捕渔民中的贫困户精准脱贫;统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和水生态保护,支持退捕渔民生计和安置保障。
(三)加强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尽快完善和落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落实渔政执法职能和工作力量。加大渔政执法条件能力建设,补充一批渔政码头、渔政船艇、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装备,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加快形成专管与群管结合、人防与技防并重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耐心细致做好退捕渔民思想引导工作,回应群众关切,消除群众疑惑,最大限度地争取退捕渔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辟政策法规解读专栏、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以点带面推动政策落实。开展禁捕退捕政策法规进学校、进机关、进市场、进农户、进渔家、进餐馆活动,在重点水域张贴禁捕公告,在全社会营造“禁捕禁食长江渔获物”的广泛共识。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畅通问题解决渠道,守牢社会稳定底线。
(五)强化考核检查。各市、县政府要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省委、省政府已将长江禁捕退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今年专项督查,建立定期通报、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加强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确保全省禁捕退捕取得扎实成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依法惩戒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水域、重点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象,落实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深挖细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严重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整治一批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水生野生动物的黑色产业链,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组织实施
全省专项行动由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农业农村(渔政)、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持续1年。
(二)行动范围。《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所明确的,涉及我省的8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汉江干流等水域。
(三)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重点打击已经实施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运销捕捞器具、渔获物的窝点。
第二阶段: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面打击长江流域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禁止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
第三阶段: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对退捕渔民的走访教育。对退捕渔民逐一上门走访,开展长江流域禁渔政策的法制宣传教育,动员督促其主动上缴捕捞工具,并逐项登记造册、签订承诺书。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作业行为。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和经营利用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跨区作业和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
(三)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四)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渔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野生鱼”“河鲜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涉渔“三无”船舶和大马力快艇。对查获的“三无”船舶,要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置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及时通报船籍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属地监督和管理。
(六)多维度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依法依规完善政策性补贴、退捕安置政策与个人违法违规记录挂钩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指挥部,由省政府党组成员徐文海同志任指挥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海涛任副指挥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省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打击整治非法捕捞作为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加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组建相应的联合指挥部,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相关涉渔问题。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拆除网围、定置网具等非法渔具。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力度。水利部门要持续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矮围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要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整治网络涉渔违法信息。各部门要将涉嫌犯罪案件和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办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案件,对暴力抗法等阻扰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因非法捕捞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执法网络;将执法成效纳入市县政府绩效及河湖长制考核,制定执法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的奖惩相挂钩,确保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省直有关单位将按照专项行动的整体安排,加强执法督查和暗访检查,动态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问责追责,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树立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整体观、全局观,打破部门界限、地域界限,在打击非法捕捞、稳定禁渔秩序上通力合作。各地指挥部要统筹用好各方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非法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证据鉴定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升执法效果。专项行动中,各地要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宣传摆在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执法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专项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值勤津补贴制度,维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好执法队伍的防护设备设施,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和健康。各执法力量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固定联合执法模式,构建执法长效机制,为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
各地指挥部组成人员、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20年7月13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公安厅联系人:朱俊峰,联系电话:027-67122648;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刘畅,联系电话:027-87664482。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省市场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省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高质量完成湖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任务,加强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深入开展生产加工、批发销售、餐饮食用、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全环节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彻底斩断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市场销售产业链,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重点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生产销售食用出口等全环节监管,依法或协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对经营范围或名称中含有“捕捞”“江鲜”“水产”“渔港”等字样的新申请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登记把关,依法核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严格市场准入;对经营范围、名称中含有“捕捞”“江鲜”“水产”“渔港”等字样的餐饮单位和水产品加工企业,摸清底数、严把源头;加大日常监督检査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渔业等法律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销售(含出口)禁渔期相关渔获物和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査。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单位为重点,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査力度,重点检査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检査中发现的釆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要监督水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查处。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对电商网络售卖野生鱼类及其制品及禁渔期售卖长江流域渔获物等行为监管监测。督促属地电商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治理规则,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售目录纳入平台禁售商品服务名录和违禁词库,并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迅速调查处理。加强电商网络平台删除或屏蔽信息情况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地方、部门查处。
(四)加强广告监管。凡属于依法禁止加工出售、购买、使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监测中发现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和长江流域渔获物生产经营等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依法依职责核实查处。
(五)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对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商业招牌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管中发现经营者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查处。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平台热线作用,并开通其他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对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有功的,各地可按规定予以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排查(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宣传动员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计划,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摸排市场状况和违法线索,全方位组织开展对网络交易平台监测,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单位等监督检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集中打击(2021年1月1日-4月30日)
各地要整合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开展集中行动;加强执法协作,健全部门、区域案件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流通全链条执法机制,追根溯源、协同查办关联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面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坚决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
(三)总结规范(2021年5月1日-6月30日)
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管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次打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市县相关乡镇要成立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延伸到乡镇的执法机构或执法力量参加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专班,在重点农贸市场等场所设立联合监管执法站,实行分片包干、每日巡查检查、联合监管、综合法执法等联合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沿江各市县要根据实际需要,紧急配置一批执法用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把长江“禁渔令”落到实处。
(二)加强案件查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深入摸排一批案件线索,深挖违法链条和网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依法协助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态度不坚决,工作不积极主动、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等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围绕全产业链监管和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主动与农业农村、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收购、经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及时通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违规出口的,及时通报商务、海关部门,并做好执法协同,实现无缝衔接,依法监管,协同综合执法。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教育警示,引导经营者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信息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专项行动“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每季督办”“年度考核”等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每周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等制度,每周五12∶00前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请于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等信息发送到省市场监管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张永康,电话:027-88701825,邮箱:hbsdbz@163.com。
附件:
1.XX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XX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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