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9〕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4 01:29:49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9〕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突出问题导向、市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放管服”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探索形成了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经研究,同意在省内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17项改革试点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事项

(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11项)。

1.撤销冒名登记新模式

2.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机制改革

3.获得用气便利化举措

4.企业行政处罚不良信用主动修复机制

5.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第三方技术评价

6.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7.一般原产地证自动审核

8.海关减免税数据ERP联网申报

9.科技信贷政策评估机制

10.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11.知识产权网上维权

(二)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6项)。

12.“全通版”食品药品许可证

13.环保一码清

14.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

15.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

16.票据再贴现支持民营及小微企业发展

17.企业工程系列专业职称委托(自主)评审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逐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并于2020年2月14日前报省自贸办备案(联系人:江畅;联系电话:027-85570265)。有关复制推广事项详情,可咨询省自贸办(联系人:黄小俊;联系电话:027-85570209)或省相关责任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在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完成。省自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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