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9〕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等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联系点、省减灾委员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调整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联系点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1. 主任:由省长担任;
2. 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各位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担任。
3. 成员: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办常务副主任,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湖北总队副司令;
省委编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湖北煤监局、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国网省电力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保监局、长江海事局、武汉铁路监管局、省公安交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安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安委会日常工作。省安办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党组成员担任。
(二)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1. 省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能源局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
2. 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3. 省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石化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4. 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设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
5. 省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公安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担任。
省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6. 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市场监管局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
7. 省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交通运输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8. 省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
9. 省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住建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
10. 省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住建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
11. 省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经信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经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厅。
12. 省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教育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13. 省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卫生健康委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
14. 省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能源局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
15. 省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
16. 省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商务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17. 省自贸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商务厅(省自贸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自贸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贸办。
18. 省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19. 省军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由联系省委军民融合办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主任:由省委军民融合办常务副主任担任。
省军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军民融合办。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安全生产联系点。
王晓东省长联系武汉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应急管理厅。
黄楚平常务副省长联系鄂州市、咸宁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曹广晶副省长联系黄石市、荆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煤监局。
曾欣副省长联系宜昌市、恩施州,对口牵头单位为省公安厅。
万勇副省长联系十堰市、随州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赵海山副省长联系荆门市、天门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商务厅、省地质局。
杨云彦副省长联系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对口牵头单位为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
肖菊华副省长联系襄阳市、仙桃市,对口牵头单位为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
二、省减灾委员会
(一)组成。
1. 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2. 常务副主任: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副省长担任;
3. 副主任: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4.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震局、湖北银保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职责。
1. 省减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2.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省减灾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省减灾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省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组成。
1. 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2. 常务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副省长担任;
3. 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4.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武汉海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湖北监管局、民航湖北空管分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煤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广播电视总台、国网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抗震救灾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职责。
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组织灾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装备和资金;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 省抗震救灾办: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报送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信息;协调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一)组成。
1. 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
2. 常务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省应急管理厅的副省长担任;
3. 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林业局局长和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4.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省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二)职责。
1.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森林火灾防范预警和治理工作,制定森林防灭火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决定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分析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重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单位是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由所在机构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二)各机构成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直接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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