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9〕5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松绑减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工作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1.梳理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编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2019年版)》,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改革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相关部门逐条认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523项改革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2019年版)》改革事项,并细化每项事项的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事项改革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中央层面、省级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载数据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这类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服务指南,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由湖北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下放或委托给湖北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进一步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依法推进改革,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改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载企业相关信息,依照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建立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自贸办牵头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省司法厅、省自贸办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
(二)狠抓责任落实。省政务管理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湖北省省级层面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工作;省自贸办负责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制定具体的“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方案;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领相关改革事项,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协调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武汉、襄阳、宜昌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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