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函〔2019〕1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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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鄂政函〔201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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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收取通行费的请示》(鄂交投文〔2019〕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通行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起于洪湖市燕窝镇团结村附近,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对接,向南跨越长江后止于嘉鱼县新街镇附近,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对接,项目全长4.66公里。

二、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按一型车15元/车次、载货类汽车4元/吨车次执行(具体收费里程和收费标准附后)。自通车之日起开始试运营收费,收费期暂定30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报告后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成本监审并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通行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的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按国家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的小型客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四、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属经营性高速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五、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按规定设置收费公告栏,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附件:

1.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收费里程表

2.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3.湖北省嘉鱼长江公路大桥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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