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19〕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4 03:03:4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9〕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受非洲猪瘟疫情、“猪周期”等因素的冲击影响,今年以来全国及我省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中秋、国庆、军运会及明年元旦和春节猪肉市场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短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产保供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


非洲猪瘟疫情暴露出我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和防疫能力不足的短板。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工作于今年底前完成。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要在今年年底前达到《意见》规定的标准,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在2020年的部门预算编制中,各级财政要按《意见》中“两个不低于一个参照”的标准,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应急处置经费和基层防疫员以钱养事经费。12月中旬各地、各部门要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一封住七管住”的防控措施

坚持以防“非典”的力度和措施防控非洲猪瘟,按照消灭传染源、控制易感动物、切断传播途径等传染病防治理念,坚决封住疫区,有效管住受威胁区、生猪调运、生猪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饲料外运、生猪产品调运等环节,落实全链条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各地要立足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定殖的现实,打好防控持久战。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得简单化填埋处理,要及时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责问责。高速公路省级收费站取消后,要研究加强高速公路省际边界检查站建设,逐步落实动物及产品运输指定通道。采取“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在规模养殖和屠宰企业建立洗消中心。依法打击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和“炒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落实财政专项资金

对中央、省财政已安排用于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生猪保险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清理,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尽快整改落实到位。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不含省级统筹用于贫困县的部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用于支持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各县不得用于财政预算平衡;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要用于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动物强制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地按“早快严小”疫情应急处置原则扑杀的生猪,要及时兑付补贴。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加快落实省财政已安排的三项支持政策,对8家国家生猪核心种猪场,按2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按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在钟祥市、江夏区、襄州区、枣阳市、黄陂区等五个县(市、区)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保费40元/头,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0%、县级财政10%,养殖场户自缴20%。同时,新研究出台两项财政支持政策,对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按照1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将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区)由5个扩大到44个生猪调出大县,保险对象为万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将政策宣传到位,资金拨付到位,补贴发放到位。

五、加大政策衔接落实力度


近期,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保供稳价五条措施;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提出了五点要求;8月30日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后,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17条硬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要协调各地、各相关部门对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加大对上衔接争取和对下指导督促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省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作用,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精心做好价格调控,发挥储备调节作用,保持猪肉价格在普通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各地不得因环保和防疫压力,限制生猪产业发展,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将生猪养殖用地、辅助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地要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和养殖场用地政策落实情况,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在10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落实目标责任,强化服务指导

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要遏制生猪存栏、出栏下滑势头,尽快恢复到去年和常年水平,今年按去年统计数的70%、明年按常年统计数的80%的标准,将今明两年生猪存栏、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纳入“三农”考核,并与涉农资金分配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年出栏在100万头(不含100万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出栏100万头(含100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20年以后年度指标和奖励视生猪生产情况再定。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约谈。严格落实猪肉储备任务,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猪肉储备完成情况挂钩,并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地区规模养殖企业生产情况按月开展生产监测调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养殖场户,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及时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资金、用地、环保、用电、用水等困难,指导养殖场户恢复和扩大生产。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支持大企业集团按一体化经营模式在湖北发展生猪产业,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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