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9〕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一单(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细则(抽查工作细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上线运行。
2020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用3至5年时间,建成更加完善的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统一监管工作平台。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依托建设省级平台,为抽查计划制定、抽查检查实施、结果集中统一公示、数据存档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平台在本辖区各有关部门的推广应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托省级平台,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各部门已经建设并应用的抽查工作平台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做到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实现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建立完善抽查事项清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严格控制事项数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的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对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制定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部门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结合监管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监管职责的关联性、检查对象的一致性等因素,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参与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六)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主要发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通过省级平台以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水平,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移动执法设备,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实施检查的牵头部门汇总确定抽查检查结果,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省级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构筑“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八)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依法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地方金融监管、海关、税务、统计等部门,各级政府可根据监管实际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省级各部门要尽快编制“一单、两库、一细则”,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应本辖区监管实际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十)严格责任落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原则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但出现抽查名单以外的市场主体发生问题或事后市场主体发生问题等情况,应对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追责: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于追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一)加强培训宣传。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强化联合抽查协同配合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效模式,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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