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9〕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切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
二、优待措施
(一)交通出行优待。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二)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鄂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高等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优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在中考招生时按照《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降分录取原则实施优待,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在义务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在学前教育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在转学办理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的,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申请转学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审核手续。
(三)医疗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四)住房优待。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公租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五)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现役军人家属同等优待,家属随调工作、就业创业按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级政府制定的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
(六)其他优待。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统一纳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范围。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先优待政策。
以上优待措施中,国家有关部委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出台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人员全天候执勤备战、高风险、高危害的职业特点,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责任,切实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执行,全力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实落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安排,深化政策宣传,指导做好政策公告工作,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优先”标识,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地方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落地见效。
(三)坚持创新发展,积极解决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目前正处于初创初建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尚不健全,对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敏锐感知、主动作为,积极破解瓶颈,结合各地实际创新优待保障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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