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19〕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9〕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湖北省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直销行业监管,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工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职能作用,集中查办一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创建一批无传销城市(社区),规范一批直销企业日常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防控体系,遏制传销和违法直销多发高发势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打击行为
(一)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城镇出租房屋、居民小区、校园周边等区域人员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活动,严惩以“介绍工作”“招聘招工”“创业就业”“谈恋爱”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的传销行为。
(二)重点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严惩打着“国家试点”等旗号,利用“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
(三)重点打击假借“微商”名义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旅游互助”等为幌子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等名义从事的网络传销活动。
(四)重点打击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高额返利”“消费投资”“消费返利”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代理等形式从事的传销行为。
(五)重点打击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和直销企业违规招募、违规培训、团队计酬、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综治和街道(乡镇)等基层力量,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对传销问题突出地区、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传销窝点进行集中取缔,对查获的参与传销人员集中进行教育遣散。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一般地区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执法,重点街道(乡镇)每月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
(二)开展直销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召开直销企业集体约谈会,指导直销企业自查自纠,作出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承诺。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网点的暗访检查,及时发现直销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并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严肃整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从严惩处,抽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
(三)查办传销和违法直销大要案件。加强涉及传销和违法直销投诉举报线索分析研判,强化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挂牌督办一批区域性传销和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惩治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执法威慑力。对涉嫌犯罪的全国性、全省性传销大要案件,要组织力量集中侦破,及时摧毁传销网络,抓获传销组织领导者和骨干人员,查扣清缴传销违法资金。严厉查处由传销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完善传销防控体系。深入开展无传销城市和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综治网络作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聚集在出租屋等场所的传销人员,及时将查获的传销人员身份信息及活动情况通报传销人员户籍地的政府或有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9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行动措施,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区域传销和违法直销基本情况。
(二)专项执法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在摸排基础上,各地统一组织执法行动,加大对传销和违法直销的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打击效果和震慑效应。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和推广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建立完善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打、防、控”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反弹。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此次专项行动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查禁传销、违法直销、虚假宣传等行为,取缔传销窝点,会同相关部门教育遣散传销人员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传销案件。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解救受骗群众,会同相关部门教育遣散传销人员;组织侦破传销犯罪案件和查处由传销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和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社会防范传销意识;将创建无传销城市、社区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考核体系。
省委政法委负责将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协调、督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考评。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防范传销进校园活动,加强学生就业指导,防止在校学生受骗参与传销。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设,依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派出机关做好预防传销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保障查禁传销、遣返传销人员等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改善就业环境,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强化就业登记和招聘录用备案制度,防止传销侵害;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利用职业中介机构发展传销人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管部门依法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查处违规租赁行为,对发现利用出租房组织或从事传销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直销经营许可管理和对直销企业许可事项的监管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违法犯罪活动。
省税务局负责依法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协调广播电视媒体承担打击传销、违规直销公益宣传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协调通信企业发布公益宣传短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大对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的查处。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资金活动调查的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嫌传销可疑资金活动线索。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及重大案件的统一查处行动,积极排查和移送传销、违法直销线索。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思维,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机制,加强协作。各地要不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强整体合力。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做好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的集中摸排、行政处理、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部门要做好配合性工作。建立健全区域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对大要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信息互通等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
(三)打防结合,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将查禁传销工作纳入各地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防控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良好态势。
(四)完善预案,维护稳定。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发现传销和违法直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化解社会风险,防止扩大升级。协调、做好因传销和违法直销问题对社会治安、社会和谐、甚至国家政权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落实属地维稳责任,预防和处置辖区内传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等。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始终将宣传教育作为防范传销和违法直销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协调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办等信息的报道力度,通过政策宣传、警示宣传、案例剖析和战果展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防范传销、抵制违法直销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黄革飞;联系电话:87263500,18502734712。
湖北省打击传销和整治违法直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杨云彦 副省长
副组长:
管俊 省政府副秘书长
邹贤启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
张海明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肖红梅 省综治办副主任
孔祥恩 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胡甲文 省公安厅副厅长
叶景丽 省民政厅副厅长
关 红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董长麒 省人社厅副厅长
金 涛 省住建厅副厅长
黄谋宏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志军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杨绪春 湖北省税务局副局长
杨陈清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吴 俊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傅建伟 省药监局副局长
易寿生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许白贞 湖北银保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王志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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