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9〕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9〕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精神,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能源安全战略,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加快“四纵三横”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建设和页岩气勘探开发,显著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和服务水平,构建供应渠道多元、管网布局合理、储气调峰配套、市场机制健全、运行安全可靠、用气保障有力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促进全省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到2020年,天然气管网里程达到6000公里,储气能力达到3.2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达到90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到2025年,天然气管网里程达到7300公里,储气能力达到7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40亿立方米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5%左右。
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一)加大省内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统筹平衡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宜昌、恩施地区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在资源潜力较好的区块开展矿权招标和商业性勘探开发,争取国家设立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引导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省内页岩气勘探开发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实现页岩气规模化开采。(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宜昌市、恩施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荆州煤制天然气项目实施,支持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和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荆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供气企业合作,争取加大对湖北省天然气资源供应。鼓励燃气企业、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通过天然气交易中心线上竞拍、液化天然气(LNG)市场采购等方式获得天然气资源,构建天然气多元化供应体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指导协调)
(三)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统筹规划推进储气能力建设,集约化、规模化建设运营储气设施。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建立以地下盐穴储气库、沿江LNG接收站和大中型LNG储罐为主,地方小型应急储气设施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储气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负责)重点推进潜江、云应地下盐穴储气库,武汉安山、白浒山、青山和宜昌、黄冈等地LNG储气库建设。不具备储气设施建设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储气能力。到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各地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应急储气能力。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企业和地方,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指导协调)支持各地及金融机构、相关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加大储气设施建设运营领域融资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企业债券、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对重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加强储气设施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岸线规划衔接,做好项目用地、岸线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与互联互通。大力推进新疆煤制气外输通道湖北段、西气东输三线湖北段、川气东送二线湖北段、川气东送管道增压工程等国家干线建设,加快西二线—忠武线、川气东送线—忠武线联络线、省内支线天然气管道和储气设施接入城市管网管道建设,提升天然气管网通达能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气化乡镇”工程,宜管则管、宜罐则罐,推进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和供气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强协调支持)落实国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鼓励天然气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支持大用户直供模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提高供气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推进内河LNG船舶运输和LNG罐箱多式联运。(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五)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培育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推进天然气在居民、工商业、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大力推进“气化长江”战略实施,扩大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和覆盖范围,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燃煤锅炉“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成立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组,统筹推进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协调和需求侧管理、价格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煤改气”、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加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切实承担推进储气能力建设、保障民生用气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和需求侧管理机制。加强天然气市场监测,做好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提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面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供气上下游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下游非居民用户要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合同气量、气价、应急调峰责任等内容。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确需启动终端用户调峰的,要做到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实施。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提高终端用户调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指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落实)
(三)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各地要制定本地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民生用气需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供气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天然气供应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客观报道天然气消费高峰期供需形势,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国家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政策,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和气量,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可合理疏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用气补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并督促落实)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天然气输配价格和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省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和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省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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