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函〔2019〕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鄂政函〔2019〕3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呈报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鄂发改文〔201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鄂州市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应当符合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
三、《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规划先行、市场运作”原则,以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为依托,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空港型物流枢纽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模式,全面提升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的高端资源配置力和全球影响力,打造立足中部、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大枢纽、大通道、大平台,建成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为实施“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鄂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抓紧推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支持和指导,研究制定支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源配置、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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