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9〕1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
(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各片区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权限依照本通知划分的审批权限执行。已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和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六、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行政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把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七、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八、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现象突出、行政干预严重的地区,应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5号)及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一、水利
1.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2.涉及跨市(州)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
二、能源
3.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4.抽水蓄能电站;
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的燃煤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及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6.风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7.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三、交通运输
8.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增建铁路项目;
9.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高速公路;
10.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11.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
四、原材料
12.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13.炼铁炼钢;
14.列入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15.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16.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机械制造
17.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汽车整车项目。
六、社会事业
18.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主题公园;
19.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七、核与辐射
20.500kV输变电项目及跨市州110kV、220kV输变电项目;跨市(州)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以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其他广播电视项目。
2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项目;销售、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项目;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项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
22.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乙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