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系统执行力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系统执行力的意见
鄂政发〔201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重在执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系统执行力,创造性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执行的责任担当
(一)强化政治责任。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工作要求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实抓到位。坚持敢字当头、敢闯敢干、敢为人先、敢于斗争、敢于担当,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抓,点对点跟进、实打实解难、面对面服务,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见效,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担当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是本地本行业抓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抓执行负总责,在制定政策时要同步研究部署抓执行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行业抓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要以政策落实、项目落地为重点,经常带头深入一线督进度、查问题、解难题。分管负责同志是本地本行业抓执行的直接责任人,要抓好分管领域工作的执行,并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执行情况。
(三)落实统筹督办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的运转中枢,对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要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按照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抓落实的综合服务机构,牵头负责对涉及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细化分解、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
(四)遵循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制度,定期召开咨询委员、参事馆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座谈会,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被征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明确表态,所提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及时反馈;在最后决定阶段,除非有新的原则性意见,否则不再提出异议。研究安排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评估,不能好高骛远、脱离实际。
(五)加强决策调研。坚持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多到困难矛盾集中、情况复杂、基础薄弱和群众意见多的地方调研,做到50%以上的调研采取不事先通知、随机暗访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范围、条件、承受力等因素,推动政策更加贴近基层实际、体现地区差异、符合发展需求,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注重决策实效。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贯彻执行情况。对“不接地气”“不易操作”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发现难以执行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政府办公厅(室)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按新的方法执行的明确回复。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每年底要汇总并专题向本级政府报告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措施建议。
三、进一步健全执行的运行机制
(七)健全高效执行机制。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初印发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细化分解,将任务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
对上级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各地各部门要在收到的当日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布置落实;要求制发实施意见、方案、配套措施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开展处置,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上级组织的巡视、督查、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要按照规定时间提出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迅速整改到位。
省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收到提请解决的问题、现场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在3个工作日内分解到相关地方和部门办理;各地各部门要随收随办,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反馈到省政府办公厅。
(八)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做实做细做好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外部环境等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对各类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实施动态监测、实时预警,健全信息汇集和分析报告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力求早发现、早应急、早处置。
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重要政策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前稳定性风险评估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分析论证,精准判断风险等级,从实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完善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健全政府主导、专业协作、全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相互间协商通报,及时反馈优化防控措施,整合防控资源力量,确保形成防控合力。
完善风险防控责任机制。风险防控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本行业风险防控的主要责任,定期组织排查各类风险,研究部署风险防控工作,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推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九)健全协调推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项目落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现场协调直办制度,采取现场办公、实地踏勘等方式,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对区域之间、部门之间或地方与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经牵头部门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由政府办公厅(室)作出明确的协调意见,或由政府办公厅(室)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政府领导同志协调。不得直接上交矛盾,不得事先未经沟通直接报请政府领导同志协调。
(十)健全反馈报告机制。建立决策部署执行动态跟踪调度和反馈报告制度,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决策部署反馈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反馈。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决策部署出台1个月内,将传达学习、采取措施以及基层反映等情况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告政府办公厅(室);在执行2个月内,报送首月执行情况;重要事项,要及时正式行文报告。
(十一)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跟踪问效贯穿于执行的全过程。对执行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及时交流推广、表彰激励;对执行有偏差的,及时纠正;对执行有困难的,积极协助解决;对执行滞后的,提出预警,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未按规定时限或要求完成的,要向政府办公厅(室)说明原因,提出加快执行的措施。
四、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
(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内的,一律向社会公开;不在公共服务范围内的,内部运转流程和标准要在政府部门间公开。常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保密和敏感事项除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对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部署,原则上文件出台5个工作日内进行政策解读。多用政务新媒体和生动案例宣传解读,增强宣传解读的可读性、时效性,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
(十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采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等方式,对全省17个市(州)营商环境开展评价,公布排名并发布评价报告。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十五)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2019年底实现200个以上高频事项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加快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快建成长江大保护、河湖治理、重大项目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精准脱贫、就业社保等智慧管理平台,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
(十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优化监管平台,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联合检查。严禁选择性执法,避免简单执法,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探索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对新生业态和事物的容忍度,给新经济留足成长空间。
五、进一步完善督查考评办法
(十七)创新督查考评方法。完善督查检查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指标,体现差异化要求。注重效果导向、实绩导向,重点检查工作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等实际情况,确保考评更加真实有效。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和第三方机构评估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力量参与监督,提高督查质量。
(十八)推广在线调度检查。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推动督查工作向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运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落实任务网上交办、落实过程网上监督、落实结果网上反馈,实现落实全流程覆盖、全天候查询,促进工作落实信息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平台无障碍交换,以“大数据”推动工作“大落实”。
(十九)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出台激励办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行激励表扬,在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用地指标、国家试点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分项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执行落实中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做到问责主体明确、尺度统一,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甩掉思想包袱,勇于担当作为。
六、进一步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二十)坚决纠正“以会议落实会议”。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严格会议管理统筹,从严控制会议总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确实要开的会,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多采取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的形式推动工作。单位派员参会须充分授权,参会者应提前做好准备,会上代表单位作明确表态,不能以回去请示或其他理由推诿搪塞。对一些只听取意见、不需要决策的会议,降低参会人员级别要求。
(二十一)坚决纠正“以文件落实文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严格发文审核,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未经政府批准,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发至县一级的文件,除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外,一般不再层层制发相关文件。提倡制定条目式、简短型文件。
(二十二)坚决控制重复督查多头考核问题。全面清理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严格控制督查检查考核、索要考评材料报表的总量和频次,确保省市两级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在2018年基数上减少50%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日常调研指导工作冠以督查检查考核。各部门开展业务性工作检查,原则上只检查下级对口部门,不得对下级政府提出检查要求;不得把是否对口开会、发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及“专设办公室”“制度上墙”“内刊简报上稿”、关注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考核指标。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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