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5 04:46:0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深入细致做好为我省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二、工作内容


(一)主动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家庭,可凭本人档案中退役登记材料或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三)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因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的,可申请更换光荣牌。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四)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结合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五)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去世的退役军人,其家庭不悬挂光荣牌;《实施办法》施行后去世的退役军人,其家庭可悬挂光荣牌。

三、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悬挂光荣牌对象逐人建档立卡,并同步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系统。2019年4月上旬,以市(州)为单位将悬挂光荣牌工作情况及统计数据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年4月中旬,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悬挂光荣牌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悬挂光荣牌工作做实做细做准做好,确保全覆盖。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悬挂光荣牌工作的责任主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落实。

(二)认真核准对象。此次悬挂光荣牌工作涉及的家庭多、范围广,各地要充分运用正在开展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成果,深入宣传发动,认真核对统计,确保对象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到一经核实、立即登记、及时挂牌,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

(三)严密组织实施。光荣牌悬挂工作由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并列支相关经费,提供有效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制作、统一调配。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光荣牌的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度和台账,防止遗失、损坏。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将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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