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19〕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9〕1号
宜昌市及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人民政府,恩施州及巴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抓好长江大保护,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确保三峡水库运行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加强消落区综合管理,确保三峡库区城镇安全、地质安全、生态安全和三峡工程综合效益持续发挥,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库运行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自然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工程治理措施为辅,科学利用岸线资源,综合管理与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消落区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水库防洪库容得到严格保护,生态修复取得明显成效,土地和岸线等资源利用规范有序,为水库运行安全和水质安全提供保障。
二、消落区保护与治理
(一)编制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县(区)要依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三峡水库消落区调查报告、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和湖北省三峡库区干(支)流斜坡劣化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以“三带一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安全防护带、城镇移民小区)建设为重点,组织编制消落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治理。
(二)保留保护区域。将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烟稀少,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的消落区,作为严格保护区,以保留自然状态的方式进行保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除外)。界定保护范围,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增强管护能力,减少和避免人类活动的干扰,促进自然发育,修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三)生态修复区域。将城集镇、重要旅游风景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居民点周边消落区,作为生态修复区。根据不同区域环境状况和水文特征,构建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降解污染、净化水质、涵养水源、改善景观等功能。
(四)重点整治区域。将库岸稳定性差、影响交通通行、房屋居住安全,以及城集镇或人口密集的农村居民点周边消落区,作为重点区域。以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开展综合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库周基础设施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库岸综合整治必须符合国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三、消落区环境管理
(一)做好保洁和清漂。县(区)要编制年度干(支)流清漂工作方案,落实保洁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明确清漂工作任务、范围、重点、措施和资金保障渠道,建立漂浮物无害化处理台帐,加强清漂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保洁清漂水平和质量。
(二)加强卫生防疫。县(区)要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体系,对消落区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进行卫生防疫处理,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库区人群健康。
(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在消落区内禁止以下行为:堆放、倾倒、存贮和填埋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遗弃、安葬、掩埋人和动物尸体;乱搭乱建临时建筑,乱挖乱采沙土石料;引进可能危害水库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网箱和围塘养殖;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
四、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
(一)加强消落区土地耕种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集镇和旅游风景区周边的消落区土地,坡度25度以上的农村消落区土地,禁止进行农业耕种。坡度25度以下的农村消落区应从严控制农业耕种,县(区)政府要规范消落区土地耕种行为,严禁种植高杆作物,严禁施用化肥和农药。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造成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群众逐步退出消落区耕种。
(二)强化水库库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文件要求,加强三峡水库防洪库容的保护,未经批准,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开展筑坝拦汊、围垦造地等各种减少水库库容的活动。在三峡水库范围内实施涉河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编制涉河建设方案,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报当地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预审,并经省水利厅核准。项目占用库容的,由省水利厅提出占用库容意见后,征求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议,报水利部审批。
(三)控制消落区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消落区土地。在消落区内开展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须经省水利厅同意,并由项目单位或业主与县(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临时使用协议,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占用水库库容,不得影响水库防洪、航运和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省水利厅负责三峡水库消落区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县(区)做好消落区管理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消落区保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核准三峡水库范围内的涉河项目占用水库库容情况。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有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消落区管理,县(区)三峡水库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管理职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落区管理工作机制,加大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形成强有力的管理、监督机制。
(三)组织试点示范。以促进消落区生态系统恢复为重点,积极开展消落区保护与治理工程的试点示范,建设一批试验片区,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新技术,在不断总结试点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保护与治理范围。
(四)加强能力建设。县(区)要加强三峡水库管理综合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构,组建管理队伍,提升执法能力,加强管理设施建设,设立管理经费长效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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