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9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到2020年,全省建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督察有力、权威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实施健康湖北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进“一岗双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组织的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做好职能衔接,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形成综合监管力量。承担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的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切实担负起本机构依法依规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共体(医联体、健联体、医疗集团)要健全完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四)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扶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好行业组织在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以12320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设立全省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奖励资金,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健全完善全省卫生健康舆情监测平台和应对处置机制,支持媒体监督。
三、明确监管任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五)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运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逐步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以及其它医技人员相应资质和执业行为监管。利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发展省级卫生技术评估力量,发挥其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六)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监测系统,综合推进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统一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标准,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开展分类管理。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辅助用药和高值耗材跟踪监控、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率。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机制;将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严格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八)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加强医务人员行风教育,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重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
(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的增长速度。切实发挥综合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严厉打击以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医托”行骗、无证行医为主的非法行医行为,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整体联动。
(十)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情况,加强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对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和监管。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十一)创新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健康产业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奖惩、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全省健康产业发展特点,制定健康产业规范化发展基本标准、行业标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机制。
四、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
(十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履职标准,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协同联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卫生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退出医疗服务市场。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全面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公开承诺、控费指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十四)大力推进智能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监管部门要利用智能监管信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监测与干预,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十五)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将卫生健康领域的信息采集上报、政策法制宣传与综治信息化建设、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卫生监督员和协管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卫生健康专干的作用,加强村、社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综合监管网络。
(十六)全面推进协同监管。建设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数据库,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各地要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建立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湖北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建立督察机制,严肃追责问责。建立省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市(州)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突发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省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十九)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快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依法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等专业优势,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属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任务。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落实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装备,增加对执法人员、装备、技术培训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加强监管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政策知晓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重点工作进度安排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附件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
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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