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9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9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实惠、安全的智慧医疗创新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立足便民惠民,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为推进健康湖北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到2020年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和保障体系持续创新,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智慧、精准,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带来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医疗机构可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在符合诊疗规定的前提下,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推进医疗联合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用药指导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统筹建设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远程医疗信息平台,重点实现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检验、远程病理等功能。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内实现检验检查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医院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让患者就诊少排队、少跑腿。(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建立“健康湖北”公众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公众网站、手机APP与微信公众号,为群众提供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检验检查结果和健康档案查询等医疗健康数据信息服务,提高居民就医、健康管理和生育服务的有效性和可及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功能与应用,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便捷有效的网上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互动平台,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转变服务模式,增进医患互动,改善签约服务感受。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信息化资源,进一步优化流程,畅通上下转诊渠道。上级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为签约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家庭医生掌握一定比例的上转号源,并及时获取下转患者相关信息,便于提供后续服务和综合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上下转诊全流程医疗服务模式。通过远程会诊、在线咨询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加快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使家庭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等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强化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实在线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等服务。依托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积极开展对慢性病、免疫规划等在线服务和健康干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开展“智慧药房”配送服务试点,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形成线上线下协同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模式。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开展药师门诊咨询试点,促进优质药学资源下沉。(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省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提升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5.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实现“一站式”结算。到2019年底,全省精准扶贫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现医保报销、大病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等“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到2020年,“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扩展到全省非贫困人口,商业保险逐渐涵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持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费用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监控,规范诊疗行为,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6.加强“互联网+”人才建设和医学教育服务。鼓励高等院校成立专门院系、开设相关专业、健全相关学科,多层次培养“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大力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专门人才、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推动校企联合、校院联合、院企联合,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大力培养“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复合型人才和科研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教育资源,建立卫生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和网络科普平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高效、适宜的医学教育服务,为居民提升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提供权威科普服务及卫生应急知识宣传。(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推进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围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创新供给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以强化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大力推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7.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全员人口统筹信息等系统接入地方政务共享交换平台,探索推动与人口、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联通。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提高线上办理比例,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平台融合发展。全面推行生育服务网上登记以及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快捷办证、查询信息、了解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管理办)
8.提高“互联网+”行业监管水平。推进全省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和基于DRGs的区域医疗服务评价系统部署与应用,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费用的全程监管和服务能力、效率的分析评价。加快出台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全省“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平台,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重点对互联网医院的人员资质、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9.促进“互联网+”健康产业发展。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推进智能产业发展。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
加快构建医疗健康大数据产业链,发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医疗旅游、健康饮食等数字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程,开展妇幼、口腔、肿瘤、心脑血管、中医等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建设。到2020年,建成1个医疗健康大数据生产中心、1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和10个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产业示范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在平台集聚、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政府决策依托平台支撑。到2020年,省、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达到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及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数据、应用、管理、安全等方面基础标准规范体系,实现与相关业务领域信息标准协同,完善业务术语标准、各类数据集标准、统一接口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推进实名制就医,用居民身份证、医保卡、居民电子健康卡等实现居民唯一身份认证,全面取代各类医院就诊卡,到2020年,实现居民通过唯一ID号在省域内就医信息的互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
3.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检测等设备配置智能化,提高基层保障能力。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依托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集约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公用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务管理办)
4.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落实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全面推动“无纸化、无胶片化、无线化”工程和电子认证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规范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支撑能力。到2020年,三级医院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达到4级及以上,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到5级及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5.强化数据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提升监管能力。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落实数据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完善定期检查、监测和预警管理。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到2020年底,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达到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与推进健康湖北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任务,切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等政策,加大对全民健康信息化重点项目、关键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及时制定贯彻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管理办法,形成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新模式。
(三)加强宣传普及。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告知患者获取服务的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培养和改变患者就医习惯,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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