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8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15 05:0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湖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685种),原省非目录药品目录(即省增补基本药物280种)废止。探索以省为单位,为宜昌市、恩施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增补少量民族药。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及时将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上报,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二)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积极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支持人福、远大医药等优势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品生产基地,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开展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完善采购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继续实行药品采购准入制度,落实分类采购管理。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全面推进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带量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落实量价挂钩,加强购销合同管理,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采取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等措施,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保障供应,满足群众需求。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局)

(四)加强配送监管。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落实市场清退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应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无正当理由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全覆盖。建立完善短缺药品应对机制,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建立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地方医药储备,推动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短缺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保障驻鄂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合理制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按要求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定期统计分析,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予以通报。加大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分指标,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指导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加强成本控制、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省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实施药品使用监测,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加强对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核查分析,强化数据安全与应用。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产出关联应用机制,指导临床采购和合理使用,完善药物政策。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额保障,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基本药物质量。支持省内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指导省内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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