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18〕5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18 00:41: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进一步畅通市场准入。继续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限制,减少准入环节,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更方便、快捷、高效。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建立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和容缺受理审批制度,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纵深推进政务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成”改革,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编制发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清单,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政务服务线下“只进一扇门”,提升基层“一站式”服务能力。

(二)落实创业创新支持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群众需求及环保安全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区域和时间,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大学生、退伍军人、老弱残疾等特殊群体谋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

二、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强化证照无缝衔接


(三)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动态调整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强化落实监管责任。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的、监管职责有交叉重叠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提交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提请省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四)强化信息共享。加强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运用和情况通报,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逐步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在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留痕、一网归集。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全面实现“双告知”信息电子化推送,相关部门要及时查询并下载属于本部门的证照信息,依法履行后续审批及监管职责。

(五)加强协作联动。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商请配合执法,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影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需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和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在工商、质监、食药监、旅游等市场监管领域形成证照监管合力。

三、实施分类监管,切实保障民生安全

(六)加强整治查处。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网吧、黑中介、黑旅店、黑旅行社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理财、融投资、小额贷款等非银行机构的证照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严厉查处涉及环境污染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好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和国家淘汰的“新五小”企业的关停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校园周边整治等专项整治,加大对涉安涉危、校外培训、典当寄售、中介服务、寄递物流、食品餐饮、娱乐场所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规范引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对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教育引导,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查处办法》知晓度,引导创业群众守法经营。对因不符合有关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但群众确有需求,且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便民服务、小型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分类施策,督促其整改规范或调整业态,充分发挥其服务百姓作用。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自由裁量权。依法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认真评估分析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影响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查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创业群众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指导规范为主、惩处为辅,支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不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的无照经营行为,限时整改到位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社会公众创业创新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监管工作成效

(九)加强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要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与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会商、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衔接机制,持续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协调落实部门职责,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共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各自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及查处引导的政策和措施。清理与《查处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法进行。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台账、投诉举报台账和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销号管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归集和情况分析,逐步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和智慧监管模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政府、部门、社区(街道)、物业等多元化共治模式,形成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无证无照经营社会化发现机制。

(十一)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发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加强服务引导,杜绝出现吃拿卡要、搭车收费、以罚代管、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基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基层依法履职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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