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21年1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地方储备后,及时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二、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相关部门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林业”删除。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版)
2、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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