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1〕1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9 05:59:3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现就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73元。
二、省财政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知》(苏政办发〔2019〕19 号)规定对各地给予补助。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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