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26 14:58: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1〕7号






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现对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起草)

2.《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省大数据局起草)

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5.《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6.《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7.《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8.《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0.《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税率适用问题的决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在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2.《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经信厅起草)

5.《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起草)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9.《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科协、省科技厅起草)

(三)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

2.《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3.《浙江省古道保护管理办法》(省林业局、省建设厅起草)

(四)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2.《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4.《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5.《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6.《浙江省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起草)

7.《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8.《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省治水办起草)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立法质量。对年内需完成的立法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为审查留出必要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推进情况,对立法项目实行专班化运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按时完成审查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强协调,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加强立法工作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讲好浙江立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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