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高技〔2018〕84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2018〕8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16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省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省政务业务信息系统、省政务信息资源库、省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包括支撑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以及视频会议室等办公信息基础环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请,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维护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待条件具备后,已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已有业务专网逐步并入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审批,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所有申请使用省级预算资金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全口径备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和运维经费安排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全面掌握项目名称、建设(使用)单位、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等内容。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不拨付建设、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
第七条 省直部门需要与市县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分级建设、协同共享的原则。省直部门要加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标准规范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省级跨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当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编制整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务部门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与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年度计划。每年7月底前,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拟建设(或采购)项目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按照“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综合平衡、预算管理”原则,研究编制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对涉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条 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区分由政务云平台统一提供资源内容和单位自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环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统一部署、中央和地方分级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批复文件核定的建设方案和内容应严格遵守。针对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政府采购核定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涉及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度实施按月调度。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环节已经全部完成,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对于原批复的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总投资不变,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单位调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况,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四)投资预算变化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
(五)建设期限超出原批复建设期1年以上。
项目审批环节未全部完成,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中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不再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情况、全口径备案表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对逾期未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省政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由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运维资金。需地方承担的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安排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汇总编制省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对已建成运行的省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备案管理;
(二)未纳入省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内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等要求的,不安排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础目录清单,列明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政务信息系统名称、类型、建设依据、审批部门和文件号、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情况、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情况、绩效指标等内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础目录清单是汇总编制省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该篇(章)的评估意见。
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单位资源共享业务应用分析、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建立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不按规定接入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重复采集数据的,不予立项审批,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平台的安全防护,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协助做好信息共享时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件、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资金,违规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未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5日印发的《河南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高技〔2011〕15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4419.html
本文关键词: 豫发改高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省级, 政务信息, 系统,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