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交审办〔2020〕228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26 07:22:29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交审办〔2020〕228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对部分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改革事项及方式

此次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7项,采取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机电工程专项)认定。具体改革举措为,对取得相应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相关材料容缺受理,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按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事项5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甲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具体改革举措为,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3个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别现由20个、15个、18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甲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4个行政审批事项,在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办理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结合实际选择办理方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的示范文本。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的承诺》后,有关材料容缺受理,由厅审批办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按原方式和流程办理。

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压缩审批办理时限的,厅审批办对办理流程节点的办理时限进行调整压缩,各单位(部门)务必时刻关注,避免超时,提高办理效率。采取减证方式的,在相关证照信息共享前,窗口受理时,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与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稳妥施行。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关单位、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二)依法履职、严格监管。要实现审批服务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执行确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确保放管结合并重,坚决维护好市场秩序和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贯、服务到位。要通过厅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线上宣贯,利用政务大厅窗口等办公场所和服务电话开展答疑,保证人民群众知情,协调指导企业和群众适应改革后的办事路径和方式,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

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2.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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