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文件质量不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制发程序不完备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定职责权限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不得超越本级政府或部门事权,对属于上级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不得超越政府权限,对司法机关、人大、政协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对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不得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使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准确把握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厘清实际管理中突出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明确、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政策、新举措。突出地方特色,禁止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内容或已有的普惠性政策措施。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简练、数字精准、表述准确,减少一般性论述,避免长篇大论、面面俱到,切实改进文风。
三、加强评估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论证,特别是对事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或备受舆论关注,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对政策内容的合法合规、出台时机、实施效果,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等进行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与否的重要依据。要逐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实行定期评估,及时了解实施效果。对经过后评估确定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咨询协商、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组织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对象和专家学者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时要说明理由。
五、强化合法合规审核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从制定主体、适用对象、文件内容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准确认定,确保把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合法合规审核范围。各级法制部门和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职责,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标准,提升审核质量,杜绝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作出决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六、做好政策公布解读和舆论引导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政府(部门)网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布。落实同步解读机制,应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第一时间在政府(部门)网站和媒体发布解读材料。要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便于基层和群众理解掌握;要做好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完善备案监督工作
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各级法制部门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把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等融入日常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问题文件”。
八、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要求列出创新性政策措施,同步列出相关的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对调整范围、政策措施相近的文件,能整合归并的尽量整合归并到新文件中,并以新废旧,在新文件中即时废止相关旧文件。
各市、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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