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9 20:08:32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







设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创新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发挥好就业兜底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岗位性质

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3.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三、岗位开发


4.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分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

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包括:

(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

(4)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

(5)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四、教育管理

6.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勤劳敬业、认真履职。使用单位要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

7.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五、薪酬待遇

8.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

六、管理考核

9.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市直部门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指导管理。

10.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协议,通过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其工作表现情况,定期对使用单位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11.使用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退出渠道

12.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手续。

1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14.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招聘辅警、协勤时,优先招录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

15.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优先推荐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群众服务、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入“两委”班子。

16.各级政府引导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定期面向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

17.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组织领导

18.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筹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工作。

19.各级政府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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