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2016〕23号《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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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川委办〔2016〕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政治强、懂专业、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州)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凡《管理规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兼顾行业、地域等差异,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聚人心、促发展。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强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重视和支持单位党建工作。

主管业务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熟悉和善于把握本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二)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三)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四)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五)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十三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担任九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第九条 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对工作实绩突出、模范作用显着的,经考核、公示等程序认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

从国(境)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优秀人才中选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具备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符合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条件;

(二)在所在工作领域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是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或者在成果转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

(三)在国(境)内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或企业中层管理岗位上任职三年及以上,或者在国(境)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或者跨国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因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着。

因工作特殊需要放宽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进行酝酿,然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实施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方式,拓宽选人渠道,着力实行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更大范围公开选拔(聘)优秀人才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组织选拔应当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考察时,考察组应当发布考察预告。

第十五条 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一般经过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聘用等程序。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应当组建选聘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事业单位组建选聘委员会,负责对竞争(聘)者的能力素质进行评价,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选聘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具体测评方式和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注重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十六条 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资格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考察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积极运用业绩评估、专业测评、专家评审等手段,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八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聘任制为主。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全员聘任制。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九条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在聘任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期目标、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二十条 提任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以后,下发任职通知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注重保持专业副职领导人员的工作延续性。

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尚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可继续聘任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单位实际,围绕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设立定性定量指标,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任期目标应包括改革发展、队伍建设、资产管理、公益服务、党的建设等内容。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代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后,一般由主管(代管)部门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遵照《管理规定》有关基本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绩效评估、综合分析等方法,积极探索运用职工代表大会评议、专家评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主,同时加强平时考核,积极推进分类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年度考核应适当简化程序和内容,以定性评价为主,对工作状态、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等进行综合考察。任期考核一般应包括任期届中和任期届满考核,其中届中考核不定等次,主要发挥提醒督促作用。

第二十九条 考核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情况和单位特点,结合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综合分析分析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向其领导班子和本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当与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挂钩,并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和依据。

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以下的,进行组织调整。

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计划和要求,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注重实践锻炼,引导领导人员更新知识储备,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化素养以及管理工作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各级主管部门应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加岗位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改进调配方式,拓宽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渠道,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对任职期满表现优秀的干部交流使用,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激发队伍干事创业活力。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由于任期结束、身体条件、本人辞去领导职务等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通过转岗、交流等办法,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在单位内部转聘其他管理岗位的,按照不高于原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不受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数限制,占管理岗位总数。适合从事专业工作、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控制在核准(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不占管理岗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对实行聘任制和特设岗位引进的领导人员可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具体分配方案由主管(代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推动创新和成果转化,具体办法在相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激励机制。领导人员在单位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其中,物质奖励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完善单位运行和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全程记实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决策反对意见实时记录等机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凡单位领导责任范围内发生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使单位资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四条 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免职、辞职、退休制度,推动形成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三)聘任期届满未被继续聘任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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