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函〔2020〕26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267号
省属及以上企业,省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做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将《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省属及以上企业(以下简称“省以上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性培训,不断提升职工能力水平,按照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体部署和中央、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省以上企业有培训意愿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培训项目
(一)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二)在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技能型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24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12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2.综合性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三)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对困难企业以及煤炭、钢铁等去产能行业的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12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实施1至2年新型学徒制培训(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2.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
3.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8号)的职业(工种):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增加1000元。
(五)高技能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加大对企业生产一线岗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的标准执行;对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的标准执行。
(六)以工代训。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培训实施
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负责组织动员,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工种和人数、明确培训方式。企业可以依托自有技术力量开展自主培训,也可以通过企业自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还可以委托具备资质并符合条件的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方案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组织职工培训,按照培训项目向省就业局提出书面开班申请,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参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据)、参保信息、培训方案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等)或组织结业考试,填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申请表》(附件3)并报省就业局,经审核同意后结业。
四、培训补贴
(一)补贴原则。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工种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资料申报。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开班、结业等审核资料及相关证书资料,向省就业局申请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拨付。
1.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提升经办质效,省就业局可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资金采取“先期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省就业局根据省本级资金使用需求,向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就业局专用存款账户。
3.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就业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申领补贴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五、培训工作要求
(一)拓展培训内容。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稳定就业、服务发展导向,围绕四川“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以及“4+6”现代服务业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引导承训机构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纳入教学内容,强化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并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就业创业能力、法律意识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提升培训质量。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随时接受随机抽查,承诺并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相关企业(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好各类资料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监督、审计。
(三)做好宣传发动。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应加大省本级技能提升行动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及培训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用好用足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就业、创业成才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雯(18381737333)
唐琳琳(18802808792)
办公电话(传真):028-87760481
附件:
1.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2.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
3.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申请表
4.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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