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附后)印送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以此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4日
四川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为切实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其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等作用,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发展战略,加强全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支持条件成熟的市(州)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广泛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力争到2022年,全省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6个;到2025年,全省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8-10个。
二、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省内大、中城市,或者国家、省级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园区等。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充分、科学的规划论证。按照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拟建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达到较大的体量规模。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0.3万平方米,园区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不超过3个。
(三)具有较高的产业集聚度。入驻园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园区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才人事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总体规范。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
(五)系列扶持政策较完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六)园区溢出效益明显。园区建设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协同性好。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符合所在地产业、企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产业园开展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影响大、效应好,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
三、申报设立程序
(一)筹建试运营
1.申报方式。由拟建产业园所在市(州)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筹建申请。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立项、建设等相关规划资料;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现有的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性文件;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3.申报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拟建产业园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评估。对通过论证评估且经7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同意其筹建XX市(州)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正式开园运营
1.申报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筹建试运营两年内,产业园须竣工并投入使用,对经自评认为试运营效果良好且符合正式开园条件的,由所在市(州)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开园运营申请。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筹建试运营期间工作总结;已入驻或已签入驻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情况;产业园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和运营规章制度等有关情况;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门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其它需出具的相关材料。
3.申报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组织对产业园筹建试运营情况进行验收、审核。对符合开园运营条件且经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准其设立XX市(州)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未通过验收审核的,对照省厅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完善,间隔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开园运营申请。
对申请时已具备正式开园运营条件的产业园区,所在市(州)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开园运营申请。
四、运营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园区设立、评估考核等工作,指导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地应加强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般应设立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要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三)各地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发展环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五、评估考核
(一)建立完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对已开园运营的产业园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估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所在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开展自评自考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自评自考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当年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效益不好、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存在违规违法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管理服务,推动行业诚信服务、规范发展。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支撑,加快发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观摩学习、研讨交流,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三)申请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艰苦边远地区申请设立,可适当放宽有关申报条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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