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4月12日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我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助推我省“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1. 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为贯彻落实4月12日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力助推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试点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监管导向,注重兼容并蓄。针对过去“一刀切”监管、静态监管等存在的问题,在现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框架下设计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推动两者不断实现互动融合、集成贯通。
坚持制度先行,注重规范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协同监管。统一不同行业(领域)的信用等级划分和内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构建全省信用监管一张网,加强监管联动。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1.归集行业信用信息。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2.建设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按照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四横三纵”的总体架构要求,各行业部门依托原有的信息化设施改建或新建信用监管系统(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为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物理支撑。
3.优化完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梳理分析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对于符合要求的,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丰富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
(二)建立行业信用监管评价
1.构建行业监管评价模型。各行业部门原则上应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监管评价,依托省大数据局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在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下,增加行业监管类指标,重新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已有评价模型的,进行修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技术能力使用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的部门,经与省大数据局协商,可依托省信用信息库建设。
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评价结果全省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构建行业信用监管预警模型的,可以根据行业实际进行划分。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事项等监管措施。
2.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立专门功能模块,汇总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为各政府部门集中提供查询展示服务。根据《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用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中,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
3.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即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归集的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数据、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等共享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突破阶段(2019年4月-12月)
选取有意愿、有基础的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试点,建制立章,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力争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全面推广阶段(2020年)
在试点基础上,推动有行政监管事项的且有实际需要的行业(领域)部门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我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三)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季度考核通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有力推进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附件: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三个一批”工作进度安排表
类别 |
序号 |
开展信用监管的行业(领域) |
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试点示范一批 |
1 |
节能领域 |
1.2019年7月,形成节能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8月,建立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19年9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19年9月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大数据局 |
油气管道领域 |
1.2019年7月,形成油气管道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8月,建立油气管道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19年9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19年9月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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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领域 |
1.2019年8月,形成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9月,建立中介服务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和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19年9月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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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 |
1.2019年7月,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初步框架设计; 2.2019年8月,形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3.2019年9月,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初步评价模型; 4.2019年10月,完成数据接入;边运行,边完善,不断迭代更新。 |
2019年10月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信用办,省大数据局,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全省11个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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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研领域 |
1.2019年5月,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建成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2.2019年7月,充实科研诚信信息数据库,形成科研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拓展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监管体系; 3.2019年8月,制定出台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归集与共享; 4.2019年9月,增加信息系统应用模块,完善应用功能; 5.2019年12月,实现系统在省内的全面应用。 |
2019年12月底 |
省科技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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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矿领域 |
1.2019年11月,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2.2019年11月,修订信用监管评价标准。 |
2019年12月底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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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环境信用监管领域 |
1.2019年8月,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2019年9月,完善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建设; 3.2019年12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19年12月底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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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服务领域 |
1.2019年6月底前,形成物业服务领域第一批试点企业信用信息清单; 2. 2019年9月底前,认定物业服务领域第一批试点企业信用等级。 |
2019年12月底 |
省建设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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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路治超领域 |
1.2019年7月底,形成公路治超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10月底,建立公路治超领域信用评价模型; 3.2019年12月底,形成公路治超领域信用监管制度。 |
2019年12月底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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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领域 |
1.2019年8月底,形成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10月底,建立道路运输领域信用评价模型; 3.2019年12月底,形成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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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1.2019年6月,明确信用监管重点领域和监管对象; 2.2019年6—9月,制定文化和旅游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指标; 3.2019年6—10月,完成相关信用监管系统评价模型(功能模块)建设,做好与省信用中心、省大数据局对接; 4.2019年11月前,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及有关考核办法; 5.2019年11月,开展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试运行工作。 |
2019年12月底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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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信用监管领域 |
1.2019年6-9月,制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预警指标和标准,启动相应模型(功能模块)开发,开展试点应用。 2.2019年10月,完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预警模型(功能模块)建设,做好与省信用中心、省大数据局对接。 3.2019年11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预警模型(功能模块)投入试运行。 |
2019年12月底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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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进一批 |
1 |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 |
1.2019年12月底,形成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1月底,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5月底,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6月底 |
省公安厅 |
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 |
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 |
1.2019年12月,归集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2.2020年6月,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6月底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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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生健康领域 |
1.2019年9月,制定《浙江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2019年9月,形成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3.2019年12月,建立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收集系统; 4.2020年2月,建立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5.2020年6月,制定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6月底 |
省卫生健康委 |
省大数据局 |
|
4 |
小额贷款公司领域 |
1.2019年12月底,形成小额贷款公司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3月底,形成小额贷款公司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6月底,形成小额贷款公司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
2020年6月底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省大数据局 |
|
5 |
疫苗、血液制品的生产、流通配送、接种使用领域 |
1.2019年12月底,形成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2月底,形成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4月底,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4.2020年6月底,完成信用监管有关信息化建设并应用。 |
2020年6月底 |
省药监局 |
省大数据局 |
|
全面推进一批 |
1 |
网络领域 |
1.2019年6月,指导衢州市制定出台《衢州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2.2019年12月,指导义乌市出台网络信用监管制度文件; 3.2020年3月,梳理总结衢州、义乌试点经验; 4.2020年6月,根据《关于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监管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网络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纳入全省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2020年12月底 |
省委网信办 |
省信用办、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通管局 |
2 |
无线电管理领域 |
1.2019年12月,形成无线电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无线电管理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经信厅 |
省大数据局 |
|
3 |
校外培训机构领域 |
1.2019年12月,形成校外培训机构领域 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教育厅 |
省大数据局 |
|
4 |
宗教领域 |
1.2020年3月,形成宗教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9月,建立宗教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1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4.2020年12月,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
2020年12月底 |
省民宗委 |
省大数据局 |
|
5 |
社会组织领域 |
1.2019年12月底前,配合省信用办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2.2020年12月底前,建立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的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 |
2020年12月底 |
省民政厅 |
省大数据局 |
|
6 |
法律服务行业领域 |
1.2019年6月,形成我省法律服务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12月,建立我省法律服务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6月,制定出台我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4.2020年12月,建立健全我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
2020年12月底 |
省司法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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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行业 |
1.2019年12月,形成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4月,在供应商注册、网上超市入围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环节嵌入信用查询应用; 3.2020年11月,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信用监管评价模型1.0版。 |
2020年12月底 |
省财政厅 |
省信用办、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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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务派遣行业 |
1.2019年12月,形成劳务派遣行业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3月,建立劳务派遣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6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人力社保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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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
1.2019年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制定出台我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水利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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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散装水泥管理领域 |
2020年前,建立形成散装水泥信用信息归集清单、评价模型和功能模块,共享互通信用数据,开展信用监管。 |
2020年12月底 |
省商务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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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生产信用领域 |
1.2019年6月,形成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3月,建设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系统; 3.2020年9月,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4.2020年12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应急管理厅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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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体育领域 |
1.2019年12月,形成体育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体育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制定出台体育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
2020年12月底 |
省体育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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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统计领域 |
1.2020年12月前,形成统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12月前,制定出台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
2020年12月底 |
省统计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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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粮食收储领域 |
1.2020年3月,形成粮食收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粮食收储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9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粮食物资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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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领域 |
1.2020年3月,形成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药师)、参保人、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的医药企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9月,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药师)、参保人、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的医药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医保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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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防行业 |
1.2020年12月底前,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信息。 2.2020年12月底前,根据国家人防办〔2018〕117号文件制订信用评价模型,出台文件。 |
2020年12月底 |
省人防办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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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文物流通领域 文物执法监管领域 |
1.2019年12月,形成社会文物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建立社会文物信用管理模型;12月,建立文物执法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12月,形成文物执法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
2020年12月底 |
省文物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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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1.2019年9月,梳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19年12月,建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6月,建设开发信用监管系统,与省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5.2020年9月,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6.2020年12月,全面构建完成本部门信用监管责任体系。 |
2020年12月底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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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防震减灾领域 |
1.2019年12月,形成防震减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5月,建防震减灾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3.2020年8月,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 4.2020年11月,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做好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对接。 |
2020年12月底 |
省地震局 |
省大数据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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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防雷检测机构监管领域 |
1.2019年11月底前,制定《浙江省防雷检测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形成防雷检测机构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清单; 2.2020年6月底前,制定《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 |
2020年12月底 |
省气象局 |
省大 |
附件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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