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0〕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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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4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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