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2003〕7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委办〔2003〕7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 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确保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政策措施
《通知》和人发〔2002〕82号文件是解决当前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各地要在中央和省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坚持原则,统筹兼顾,把握政策,不乱开口子,避免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做好衔接工作。
(一)对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体条件许可,本人有就业要求的,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对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给予生活补助。
1、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如低于当地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从发文之日的当月起,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对关闭停产的企业,所需补助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2、已从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如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发文之日的当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3、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维护大局、支持改革、保持稳定中的作用。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军转干部,要及时帮助他们迁转党员组织关系,落实相应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企业军转干部有关经费的及时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04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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