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2004〕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4〕3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4年4月23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力度,抓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各地各单位要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对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当前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重点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能介绍就业的要抓紧介绍就业;一时就业不了的,要抓紧解决一定的经济补助;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要抓紧补助到位。
二、对浙委办〔2003〕73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1、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03年9月起,先按上年度当地平均水平按月补助,如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于翌年上半年内予以补足。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以当地政府统计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企业军转干部补助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3、省属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市、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标准执行,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中央在我省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4、企业退职军转干部,养老金低于当地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补助办法按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5、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或参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政府支持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对因企业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军转干部或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军转干部,各地应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军转干部于2004年9月底之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同时,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领导班子政绩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
四、认真做好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及省直各单位要立即对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04年5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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