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6〕22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精准就业脱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设立扶贫加工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相关企业可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三、鼓励各类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等孵化基地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较多的孵化基地,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四、鼓励各地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特点,设置一定比例适合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岗位,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五、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参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60周岁。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按闽政〔2014〕49号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六、积极发挥基层就业工作平台作用,将基层就业工作平台当年帮扶辖区内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效,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范围,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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