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0〕12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5 05:19:1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121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高校毕业生,指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居住地在乡镇及乡镇以下,进行创业的人员;

11.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指在福建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台湾同胞。

12.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3.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二、申报审核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县(市、区)人社部门资格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财政部门贴息的程序,办理贷款及贴息手续。符合条件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明材料;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具体表样由各地确定);4.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注册的网络商户可不提供)或贷款项目计划书。

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支持鼓励各地创业孵化基地、社区(乡村)、群团组织(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高校毕业生服务机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相关服务,收集汇总所辖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

(三)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质认定证明(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注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查通过的借款人名单(见附件),通过金服云平台或当地确定的其他方式共享给担保机构、当地合作经办银行以及人行、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如需补充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社局要根据上述规定,对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有关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细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的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

(二)各地在将审查通过的借款人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当地合作经办银行后,应及时告知申请者相关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方式,方便借款人咨询贷款和贴息的政策规定、了解贷款和贴息的经办运转进程。

(三)鼓励各地借鉴福州市“创业银行”模式,对接联系合作经办银行,支持经办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探索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附件: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的名单明细表(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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