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0〕7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技工院校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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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技工院校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7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民办技工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9〕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职成〔2019〕22号)有关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原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审批管理权限属地化,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相关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省级权限委托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实施

(一)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含2个子项)”的子项“1.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省级权限委托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实施。该委托事项含“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民办技工学校分立合并”、“民办技工学校地址变更”、“民办技工学校名称变更”、“民办技工学校类别变更”、“民办技工学校终止”、“民办技工学校筹设”、“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变更”、“民办技工学校校长变更”、“民办技工学校许可期限延续”、“高级技工学校设立”等11项具体经办内容。

(二)将公共服务事项“技工学校及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含3个子项)”的子项“3.技工学校备案管理”省级权限委托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实施。该委托事项含“技工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技工学校章程修改备案”、“技工学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备案”和“技工学校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等4项具体经办内容。

二、明确管理及经费隶属关系,进一步健全民办技工院校管理体制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级审批、登记的15所民办技工院校,其中福州市7所,厦门市7所,三明市1所(具体名单见附件),按照属地原则,由办学地址(以办学许可证上的地址为准)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社、民政部门实施日常管理,具体管理层级由各设区市人社、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部分本次实施属地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在办学许可证登记地址之外,跨设区市设有分校区的,分校区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76号)规定向实际办学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新设民办技工院校后继续招生,纳入属地人社部门管理。取得《办学许可证》之前,上述民办技工院校分校区教学管理、招生工作、毕业证书办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非公党建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学许可证上的办学地址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实施;校园安全、禁毒、扫黑除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疫工作等由分校区实际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实施。所涉人社部门要密切沟通协调,加强对相关民办技工院校的督查指导,有效规范相关技工院校发展。

(四)省人社厅配合省民政厅继续做好原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2019年度报告工作,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2021年起,原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的年度报告工作由福州、厦门、三明三地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理顺民办学校有关经费财政隶属关系的通知》(闽财教〔2019〕38号)要求,按属地原则(以办学许可证上的地址为准)确定民办技工院校国家资助资金的财政隶属关系,并根据资助管理政策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金的足额拨付、“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管理系统”和“福建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审批管理、资助资金预算结算、资助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学校做好中职教育国家奖学金、技能雏鹰奖(助)学金、求职创业补贴等相关工作,完善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资金监管,推动资助政策全面有效落实,确保实施属地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运行平稳、财政资金安全。相关民办技工院校实施属地管理后,省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补。

本次实施属地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跨设区市设有分校区的,分校区的免学费补助金和国家奖助学金等财政资金由该校办学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六)原在全省统一招生的15所民办技工院校继续在全省范围招生,并纳入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的招生管理。属地管理的技工院校每年均需向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申报招生资格、招生专业及招生数,设区市人社部门依照上一年度年检及对学校的管理情况审核同意后,抄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与省教育厅每年将共同发布全省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学校名单及招生专业名单,经公布后均可向全省自主招生。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要积极推动落实在全省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学校名单及招生专业名单之列的原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纳入当地的中招招生平台。招生专业申报应通过“福建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

实施属地管理的民办技工院校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通过协议为当地企业培养技术工人而进行的招生(如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可随时报备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同意后,开展招生工作。

(七)各校应及时将学校管理制度、实施性教学计划(含教材使用)、教学进程表、课程总表、校历、作息时间、新生学籍登记册、毕业生花名册等信息报送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社局,由设区市人社局统一报送省技工教育中心统计。统计工作主要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管理系统”和“福建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平台”辅助实现。

(八)原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党建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以办学许可证上的地址为准)人社部门负责。各级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应采集党建的工作基本信息,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后续工作;在检查年度报告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在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牢牢掌握技工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唱响主旋律、坚守主阵地、凝聚正能量,发出好声音,为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做好相关民办技工院校管理衔接工作

(九)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等事项委托下放办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关于民办技工学校相关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省级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工作;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实施标准和要求,以省厅的名义办理受委托事项。

(十)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积极会同财政、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民办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技工教育工作力量,细化管理办法,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原由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管理到位,促进技工教育健康发展。

(十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技工院校的诚信管理体系,将办学、招生、教学、安全等要素纳入诚信管理体系,与学校(机构)评估、项目支持、专项经费补助、示范性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评优评先等挂钩。对办学不规范、规模小、条件差、水平低、无持续发展能力的,及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技工院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不断完善民办技工院校的退出机制。

(十二)原由省级审批、登记的民办技工院校要配合各级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属地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加强自身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行业企业、工业园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管理体制的民办技工院校名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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