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0〕3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3-05 06:04: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3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要求,为鼓励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线上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可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新职业在线学习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等55家人社部推荐的职业技能线上平台机构(详见附件),组织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加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培训资源,加强线上培训课程开发,推动培训资源共享。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就业工作实际,组织待岗、返岗和在岗企业职工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群体等参加线上培训。

劳动者参加线上理论课培训的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60%)可视同线下培训课时,各地可预拨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支持各培训单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列入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公布的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参与线上培训,线上线下总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学时,补贴标准、培训要求等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和短期职业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线上培训课程开发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自主选择上述推荐的免费线上平台机构,或自主选择其他优质的线上平台机构开展线上培训工作,将职业素质、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消防环保和健康卫生、疫病防控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开发内容,线上培训应有签到记录、学习记录、测验记录,保证学习过程有留痕、可追溯,学习结果可考核、可验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赛获奖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

三、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将线上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做好信息汇总、统计、报送等各项工作,线上培训人数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畴。支持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开发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省级共享。

(二)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补贴证书享受培训补贴的申请时限六个月期满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培训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参加线下实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统筹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进行技能评价,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政策宣传,向企业、劳动者提供政策解读咨询服务。要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推动监督管理方式创新,杜绝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以虚假线上培训等方式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培训平台及个人须依法依纪严惩。





附件: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机构名单(55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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